汪毅夫:1844年台灣嘉義抗糧案件 | |
http://www.CRNTT.com 2020-07-21 00:02:50 |
據《清實錄》1844年記載,該抗糧案件“有台灣知縣閻忻,於收糧時欲行幫貼番銀,并有包攬官事之許東燦即許朝錦阻撓納糧等情”;又據郭崇高禀稱該案起因系許東燦“誑收民錢,代為完糧,賣壞穀上倉,經該縣查拿所致”。許東燦系“捐納同知”,有“官員”名份,實際上卻是既“包攬官事”、也“包攬”農民“完糧”的“攬戶”。官員和“攬戶”勾結,“包攬”銀、錢比價,“包攬”農民“納糧”,從中加重了農民賦稅負擔,致“台灣嘉義縣巨匪洪協等糾衆竪旗謀逆,并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夥起事,所糾匪黨,約共二千多人”,引起了大規模的抗糧案件。 附帶言之,賦稅“攬戶”是古老的專門職業。官府要求賦稅如期如數收繳入庫,農民則不願見官,也不願面對賣糧、買銀、交官的種種麻煩。於是,一方面“包攬官事”、另一方面代民“完糧”的賦稅“攬戶”,應此社會需求而產生和存在。當官府同“攬戶”勾結從中盤剝,增加農民賦稅負擔,社會就攤上大事了。1844年台灣嘉義抗糧案件即其例也。 (作者系閩南師範大學客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