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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美對中國釣魚島政策 霸權邏輯

http://www.CRNTT.com   2017-12-24 00:10:07  


 
  作為二戰後美國東亞冷戰戰略和冷戰後美國東亞霸權戰略的產物和體現,美國對中國釣魚島政策罔顧歷史事實,是非不分,一再違反國際法,充滿霸權邏輯:先無中生有地解釋非法的《舊金山和約》,把它對釣魚島8年多的非法控制“合法化”,再依據非法的《美日返還沖繩協定》把釣魚島的管轄權交給對它不擁有主權的日本;一邊縱容日本所謂的釣魚島主權不存在爭議因而不與中國談判的錯誤立場,一邊反復要求中國必須與日本和平解決爭端,並以維護釣魚島“現狀”乃至東北亞和平穩定為由,橫蠻地把《美日安保條約》與中國領土釣魚島掛鉤。

  美國對中國釣魚島政策的所謂法律依據是《舊金山和約》、《美日歸還沖繩協定》與《美日安保條約》,但是,《舊金山和約》、《美日歸還沖繩協定》本身是非法的,而把《美日安保條約》與中國領土釣魚島掛鉤也違反國際法。

  首先,《舊金山和約》違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關於中國收回被日本佔領的領土和關於日本領土範圍的規定,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戰爭遠東戰區勝利成果的公然踐踏。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共同發表的《開羅宣言》莊嚴宣告:“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務將日本從其他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領土驅逐出境。”(25)中國釣魚島無疑屬於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領土。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共同發表的《波茨坦公告》(蘇聯後來加入)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亦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26)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簽字的《日本投降書》中承諾接受《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之規定。重申《開羅宣言》之原則的《波茨坦公告》是最終結束二戰的具有充分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文件,其原則理應得到有關各方全面遵守。因此,戰後釣魚島理應與台灣和澎湖一起回歸中國。然而,《舊金山和約》把美、英、中、蘇等達成的上述協議拋諸腦後,“是對盟國處置日本領土規定的否定,是非法的、無效的,更不能作為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歷史與法律‚依據‛”。(27)美國還濫用對新中國無法律約束力的片面的《舊金山和約》授予它的託管權,把其非法控制的中國領土釣魚島擅自納入其琉球託管範圍,不僅違反了聯合國託管制度(《聯合國憲章》第12章第78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領土不適用於託管。(28)),而且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

  其次,《美日歸還沖繩協定》及其實施構成三重違法。第一,美國作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主要當事國之一,無權就琉球和釣魚島的歸屬單獨與日本達成協議,更無權把它們交給日本。第二,作為主權的實踐或行使權,行使治權必須以擁有主權為前提(聯合國授權的託管除外)。美國明知釣魚島屬於中國而非日本,卻在其主權歸屬上“不持立場”,甚至荒唐地把其行政管轄權移交日本,不僅罔顧國際正義,而且嚴重違反國際法。第三,按照《聯合國憲章》關於國際託管的有關規定,託管的變更或修正必須由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決定。美國在沒有徵得中國同意也沒有經過聯合國的情況下,擅自把釣魚島交給日本,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再次侵犯,由此造成了“戰敗國日本佔據戰勝國中國的領土釣魚島”之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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