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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田飛龍談梁游鬧劇 | |
http://www.CRNTT.com 2016-10-20 00:18:17 |
中評社專訪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兼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他表示:第一,根據梁游現場行為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可視為兩人已經離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應依法宣告兩人議員資格喪失;第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第2款,只適用於當天因病因事無法出席,或因技術性失誤的裁定無效,兩人在第一次宣誓時已經完整、正式地表達了自己的政治理念,明顯與《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相違背,不應再給予宣誓機會;第三,若案件最終訴至終審法院,而其既不主動提請釋法又傾向做出不否決重新宣誓效力的裁決,港府有義務提請國務院由全國人大釋法,明確《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宣誓條款的規範內涵和構成要件,給終審法院提供有效司法指引。這短期內固然會引起香港社會的政治風波,但長遠看有利於改善港府管治,維護立法會運作,明確議員的從政底線。 中評社:您怎麼看待梁游宣誓鬧劇,以及昨天的流會? 田飛龍:梁頌恒、游蕙禎宣誓所引發的爭論,包括律政司入稟法院、法院駁回律政司的禁制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反對律政司的做法…,的確是回歸以來香港面對的重大制度性危機。從發酵的情形看,很難通過香港內部的自治機制解決,或許需要人大常委會通過適合的方法介入,使《基本法》的運作恢復到良好狀態。 中評社:梁游兩人是否可以重新宣誓?如何能宣告議員資格喪失?《宣誓及聲明條例》應該如何適用? 田飛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19條,“……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議員進行第二次宣誓,有兩種情況。第一,因事或因病宣誓當天無法出席立法會首次會議。第二,雖然在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已經宣誓,被立法會秘書長認定為有效宣誓,但因個人申請並經主席同意而再次宣誓;或主席直接裁決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而需要重新宣誓。第二種情況的適用範圍,應是因為非政治性的技術原因,如因緊張導致的語序不對、所讀誓詞不準確,或無心之失,如本次黃定光議員漏讀了“香港”兩字。梁游在上次宣誓中,已經完整、正式的表達了自己的政治理念,傳達出的信息明顯與《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向違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議員資格相排斥。因此,不應該給予其重新宣誓的機會。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兩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再依據該條b項,必須取消兩人就任資格。上週三監誓的秘書長陳維安,在宣佈宣誓無效時,也可宣告議資格的喪失。選舉出立法會主席後,梁君彥有資格根據兩人上週三的行為,宣告兩人的立法會議員當選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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