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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裡事件對中國註冊制改革的啟示

http://www.CRNTT.com   2015-02-09 21:13:41  


 
  電商平台並不是假貨製造主體,電商平台有假冒偽劣商品不是阿裡一家的問題,很多著名電商平台都有這樣的問題。關鍵在於是否“真實、準確、全面”地披露相關信息,是否已經採取措施來管理和規範這種情況。如果做了這些就符合上市發行關於信息披露的要求,相信這就是美國證監會接受阿裡在紐約市場註冊上市的原因。如果國內監管部門對阿裡的監管不是“閉門會議”而是正常的、公開的檢查監管行為,並適時公布監管檢查結果和整改要求,使阿裡在招股說明書中能夠加上一筆,“已經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和誠信記錄體系,加強了平台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管理”,等等,說不定還會給阿裡加分。阿裡事件顯示政府監管的活動方式不當挑戰政府的誠信,還會給市場帶來更大的麻煩。

  文章認為,監管似乎是阿裡事件的“始作俑者”的角色說明,我們的監管體制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中還需要解決一些基本問題。首先,監管當局需要加強對事中事後監管的認識,要區別事前監管與事中事後監管的不同,特別是IPO註冊制的推出,從發行前的政府“幹預”的角色向“發現”“發行過程中”和“發行後”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監管”角色轉化,實際上就是一個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後監管的一個轉變,如果認識不到位就不可能監管到位。其次,建立事中事後監管當局本身的行為準則和行為規範。以前監管規則都是監管部門事前發文規範被監管方的行為。因為事中事後監管對監管方來說也是一個新理念,非常有必要在認識的基礎上建立必要的監管行為的教範要求,否則可能會出現不知如何監管的猶豫和監管方式的不適或不當的情況。第三,建立與事中事後監管相適應的制度和法律法規,包括集體訴訟、允許成立類似“渾水”公司之類的咨詢機構等。這些制度可能有利於幫助發現問題,特別是註冊制推出後,有利於事中事後監管新機制的實施,加強依法治市的力度。

  文章指出,阿裡事件對擬上市公司也傳遞了非常重要的信息。發行人必須認識到,註冊制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有更嚴格的要求,不僅事前要求“真實、準確、全面”,而且有嚴格的事中事後監管,還有虎視眈眈專門挖掘公司信息和行為的專業人士的市場監督,如果個別公司仍然存在“僥幸”心理,企圖借註冊制渾水摸魚,造假財務數據,欺詐發行,可能不是那麼容易如己所願達到圈錢的目的。

  發行人還必須認識到,註冊制對發行人不僅提出了更嚴格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實際上是提出對發行人誠信和遵紀守法層面的更高的要求。

  事實上,公司發行上市是從私人企業轉變成公眾公司的根本轉化。這個角色轉化的最重要的內涵是公司承諾遵守市場的規則,接受市場的監督。私人企業轉變為公眾公司是企業與投資人之間簽定了一個契約,特別是註冊制推出,從實質審核轉向發行人“主動”信息披露為主,對上市公司的誠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否“真實、準確、全面的信息披露”考驗發行人對股東的誠信。希望發行人能夠從阿裡事件中認識到,註冊制下依法治市只會加強不會減弱,包裝、虛假和欺詐可能遭遇更大的麻煩。希望發行人能夠徹底拋棄過去潛意識和潛規則,加強契約精神,信守承諾,正大光明順應註冊制的改革,借助資本市場抓住更大成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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