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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影子銀行為貨幣寬鬆創造條件

http://www.CRNTT.com   2015-01-20 09:36:04  


 
  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貸款資金用途的核查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受托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等。

  總體上看,《辦法》規範的內容相當全面,對委托貸款業務的主要環節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隨著《辦法》的正式通過並付諸實施,委托貸款的發展將再次回歸本源。當然,鑒於委托貸款現有規模已經較大,近來占社會融資總量的比重也較高,《辦法》將不可避免地外溢到實體經濟。與之相關的行業、企業或金融市場,都可能受到短暫影響,需要宏觀政策上(尤其是貨幣政策)積極關注並應對。反過來看,加強對“影子銀行”的清理,可以改善資金配置扭曲的現狀,本身也為貨幣政策的進一步放鬆(全面降准或降息)創造條件,近期或有相應的寬鬆政策出台。

  新興融資模式迎來爆發式增長

  文章提出,接下來的一個問題是,在《辦法》規範委托貸款之後,“影子銀行”的清理是否就算大功告成?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以委托貸款為代表的“影子銀行”,產生於客觀的內外部環境,儘管有這樣那樣的風險,但體制外的融資需求始終都存在。這也能解釋,從2010年至今,監管大棒揮舞了一輪又一輪,但“影子銀行”就像“打不死的小強”,總能換一個馬甲後迅速卷土重來。鑒於此,估計經過短暫調整後,很快可能出現新的“影子銀行”熱點。

  從產生和發展的邏輯看,容易取得成功的“影子銀行”模式,一般都處於監管空白地帶,要麼是因監管制度本身不完善,要麼就是因不同監管部門的標準不一、協調不暢。在過去幾年中,隨著監管制度的不斷修正,以及跨部門監管協調的強化,原來以體制內金融機構主導的“影子銀行”(有人也將其稱為“銀行的影子”)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限制。隨著委托貸款規範的塵埃落定,正規體系內的騰挪空間正在越來越小。與之相對應的是,近期以來,政策面對民間金融發展,尤其是冠以互聯網金融名義的各種金融活動如P2P和眾籌等的態度卻相當寬容。綜合這些情況,未來的“影子銀行”重心將迅速往這些新興的體制外模式轉移。當然,這不排除部分正規金融機構如銀行參與其中,事實上,已經有不少銀行開展了線上P2P業務,並積累起了相當的業務經驗和客戶資源。

  總體上,由於新興金融業態缺乏明確的監管規則,而且,未來也不大可能建立起與正規金融機構相類似的監管標準。這意味著,其相對正規機構在監管成本上的優勢將長期存在,這為新一輪的監管套利創造了基本條件。由此預計,2015年以P2P和眾籌為代表的新興融資模式可能迎來一次爆發式增長,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甚至更多的銀行將介入其中。當然,這種爆發式增長,不意味著P2P本來的模式和普惠金融會大發展,而不過是中國式“影子銀行”的又一次華麗變身。對此,監管者或許應該有更長遠的考慮,並及早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監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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