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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法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環節 | |
http://www.CRNTT.com 2014-12-02 10:59:16 |
切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記者:如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提高國家治理的能力? 俞可平:從大的方面說,主要應做到以下六點:第一,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努力衝破不合時宜的舊觀念的束縛。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有利於兩個“百年目標”的實現,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有利於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第二,既要繼承發揚我國傳統治國理政的歷史經驗,也要學習借鑒國外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有益經驗。第三,加強頂層設計,從戰略上謀劃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第四,總結地方治理改革創新經驗,及時將地方治理創新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為國家制度。浙江有很多很好的改革創新經驗,應當及時總結推廣。第五,堅決破除阻礙社會進步的體制機制,建立和完善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國家治理體制。第六,破除官本位觀念,消除官本主義流毒。 記者:您是國內最早提出“善治”概念的學者之一,這次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重要論斷,應當如何理解? 俞可平:“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這一論斷,切中了國家治理的要害。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依托,就是現代的國家法治體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相適應,現代的國家法治體系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素。其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其根本功能是保障人民的主體地位。國家的法律體系必須最大限度地體現和反映民意,這是現代國家法治體系的合法性基礎。其二,國家必須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各類組織、各個群體和全體公民的經濟行為、政治行為和社會行為均有基本的法律規範可遵循。特別是公共權力必須有法律的授權,法無授權不可為。其三,國家的法律體系不僅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還必須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換言之,國家的法律必須是良法,而非惡法,能夠反映社會的客觀需要,體現公平正義的根本原則,有效保障公民的正當權益。其四,憲法和法律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這也是法治的本質意義,是法治區別於人治的實質所在。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種理想狀態,就是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動和治理過程。任何公共治理都有四種可能的效果。其一是利益相關方都從中獲益,而沒有任何損失,即全贏的局面,或所謂的“帕累托最優”。其二是多數利益相關者獲益,而少數人的利益受損,即多贏少輸的局面。其三是少數相關者獲益而多數人的利益受損,即多輸少贏的局面。其四是相關者的利益均不同程度受損,即全輸的局面。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優治理,它有許多要素,包括公正、參與、穩定、責任、回應、廉潔等。其中法治就是善治不可或缺的要素,離開法治,善治的其他所有要素就會失去其應有的積極意義。 總之,只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才能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只有沿著民主法治的道路,才能真正實現國家治理的現代化,而國家治理的現代化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社會現代化的程度。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俞可平,江於夫、杜博/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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