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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鴿救子:民意審判中的原罪與救贖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06 12:14:13 |
李某某沒有原罪 李某某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除了星二代、性犯罪、未成年、文藝兵等頗具衝擊力的標簽之外,更重要的在於它觸動了當今中國社會最敏感的一根神經,即社會分化、固化現象日益嚴重,分配不公問題凸顯,民眾對傳言中的“利益集團”憤慨極大。 基於上述背景,在廣場式的網絡輿論傳播中,“加害人”李某某與“被害人”楊某某也都被標簽化了。一方被有意無意地想象、塑造成“利益集團”的象徵符號,另一方則被視為“被損害與被侮辱的”下層民眾的代表。於是,這樣一個本身來看相當普通的案件就被賦予社會階層、階級衝突的意義,被人為附加上許多法律以外的考量。 在許多人的潛意識中,不論案情真相究竟是什麼,不論強姦還是嫖娼,反正李某某作為那個“集團”的一員,是負有“原罪”的,在大眾輿論中,他先天地處於道德劣勢。而楊某某不論是不是“良家”,作為普通“民眾”的一員,她都占據著道德制高點。基於此,即使李某某是被冤枉的,那也不足惜,因為他有為他所屬的那個階層、集團“贖罪”的義務。 甚至,在一些人看來,這是一場針對“李家”及其“背後的勢力”的鬥爭,與案件本身的真相關係不大。這種“鬥爭”的大方向是沒有錯的,即使“過分”,即使存在枉曲、損害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是鬥爭的需要,是歷史前進必須付出的代價。 人們對這種思維方式都不陌生。曾經,這樣的觀念被中國人包括知識分子廣泛接受了。然而,在今天,歷史覆轍在前,我們需要明確拒絕這種危險的思維方式。 首先,李某某是誰?在本案審理中,應該把他看做一個個體,一個十幾歲的青少年,還是一個“集團”的一員?此案是在審訊李某某,還是審訊一個貪婪敗壞的社會“集團”?答案稍有現代法治意識的人自然很清楚。 現代法治乃至現代人類文明是建立在啟蒙運動以來產生的人權觀念之上的。人權觀念的要義在於把每個人都視為獨立自主的個體,具有平等的人格。每個人都是一個“終極目的”,而不是他人的工具、私屬物,也不是任何集團、集體的工具與私屬物。所以,不論你是窮是富,是醜是俊,是男是女,也不論你出身於哪個種族、民族、階級、階層,所有人在法律權利上都是平等的。法律不應基於這些外在的東西對當事人區別對待。 也就是說,窮人犯了罪,不能因為他窮,大家可憐他,就隨意減輕刑罰;富人犯了罪,也不能因為他富,大家厭憎他,就隨意加重刑罰。法律的生命就在於基於人權觀念的公正性。法律如不能恪守這種公正性,滑坡效應就很難避免,最後與運動式的政治、激情型的輿論混為一談,法治一潰千里。 因為某個人出身於某個階層、某個集團、某個民族,就把他打入“另册”,打入賤民行列,予以政治與法律的歧視甚至懲罰,這是野蠻的古代思維方式,在現代人權觀念、法治觀念興起後已被拋棄。但在20世紀的一些時期,它們又被重新包裝,卷土重來,給人類帶來浩劫,比如納粹對猶太人的迫害,基於鬥爭哲學對一些富有階層的迫害。 而在中國,為富不仁的當代含義其實是20世紀基於政治需要而對士紳階層、對傳統進行污名化的結果,這造成了數十年來中國人對窮人、富人的一種臉譜化的印象,如楊白勞與黃世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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