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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苛政結果,並非背德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11:51:55 |
“假離婚”是政策逼迫的結果 政府出台政策,以戶為單位來限定權利,為了保障自身利益,採取離婚方式繞過政策限制 在現代社會,某些物品作為政府再分配的福利,福利往往只針對特定人群,而家庭背景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家庭年收入總額達到政府規定底線的家庭就可以獲得相關諸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等福利。 毫無疑問,普通商品房已經不是福利,那麼以家庭作為區分手段並不合適。而“假離婚”的根源,就是政府出台與民眾不動產購買或處置有關的政策時,都以戶為單位來限定某些權利,人們為了獲得更多利益,採取離婚方式繞過政策限制。 重慶市政府1999年頒布《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離婚的家庭可以分成兩套房屋, 如果離婚後再婚, 而配偶是城鎮居民且無房屋居住的, 還可以征購12平方米的房屋”。在這“政策指令”下, 2005年,受安置的人和街道一千多對夫妻, 從假離婚, 到再婚, 再到複婚。據人和街道民政所婚姻登記處的數據統計, 2005年全鎮共有732對再婚婚姻,離婚率更是高達98%。 據南京市民政局統計,2010年南京市的離婚高峰與房產政策推出時間重合 2010年4月國務院發布房地產“國十條”,原則性地提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措施,對於“限購”問題,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首次以政策性文件對於家庭購房做出限制,此後,限購措施不斷加碼,各地細則不斷強化,但仍然是以“家庭”作為調控標準。 據《南京日報》報道,南京市民政局的統計數據對2010年每個月的離婚人數進行分析,發現離婚人數與房地產調控、拆遷等政策的發布時間有著巧合。只要有房市新政發布,“離婚高峰”就又來了。在政策限制下,婚姻成為規避政策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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