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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傳統文化更重要的是制度變遷 | |
http://www.CRNTT.com 2012-06-04 10:05:07 |
廖信忠的文章重複了大陸知識分子嘮叨了十幾年的制度決定論:制度至關重要,制度是決定性的,人們生活於什麼樣的狀態,取決於制度。這裡的制度主要指法律、政體。如果制度是法治、民主,那一切皆好。反之,一切皆壞。所以,美國人好,那完全是因為美國的制度好;台灣社會風俗良好,也完全是因為台灣的民主轉型,跟中國文化、跟仁、義、禮、智、信的教化沒任何關係。用傳統文化來解釋台灣社會之溫良恭謙讓,不是無知,就是別有用心。 看起來很有道理。但是,這些制度決定論者沒有意識到,自己陷入了一連串自相矛盾之中。 向往民主、法治的制度決定論者通常都相信國家-社會兩分法,並在此框架中談論“公民社會”。而只要主張國家-社會兩分,就必然承認社會的自主地位。不是說,社會根本不受國家的制度安排之影響,而是說,社會有它自身的存在依據和運作邏輯,政治上的專制或者民主、濫用權力或者法治,可以對社會之存在和運轉產生影響,但這種影響不能達到“決定”的地步,即便在最特殊的全能主義國家時代。社會,至少公民社會,是具有自主之存在地位的。 然而,制度決定論卻從根本上否定了社會的自主存在:國家的制度安排決定著社會的狀態,簡直可以說,決定這社會是否存在。也即,根本沒有什麼具有自主性的社會,只有國家。國家就是支配性利維坦。 在否定了社會的自主性之後,制度決定論者卻又高調地主張,公民社會是優良秩序的基礎,國家則是迫不得已的惡。因此,人們如果要讓國家服務於自己,就必須組成社會,時時刻刻看管住國家。然而,這個社會在哪兒呢? 換言之,廖信忠這樣的知識分子陷入雙重自相矛盾而不自知:他們否定社會的自主性,卻又主張社會控制國家。現代知識分子之所以陷入這樣的自相矛盾,根本原因也許在於,他們被“公民社會”的概念迷惑了:只見“公民”二字,不見“社會”二字。他們想象中看管國家的社會是純粹的公民,即政治人。人就是政治人。也正因為此,他們才相信,人的價值、行為方式才會被、且僅被法律和政體所塑造的——這樣的看法否認了私人生活之正當價值,而這同樣與知識分子主張的主流倫理與政治理念相矛盾。 只需回到常識,就可避免上述多重自相矛盾:社會與國家是兩個事物,在兩個層面,不可能有一個決定另一個的關係。社會有其自主的依據,主要是長期積累形成的倫理、慣例等傳統規則。當然不能說,兩岸風俗之別與法律、政治等領域的制度無關,但文化因素、也即傳統保存程度之影響,當更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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