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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急於離開監獄,已到了饑不擇食的地步。 |
中評社北京3月31日訊/包括開庭審議前的羈押在內,已被關押了四年的陳水扁,“沒有病也關出病來”,被關得瘋狂了,老是想著能夠早日離開監獄。為此,陳水扁多次在獄中策劃指揮其子弟兵進行“衝關”。但從有可能會推翻其罪責的“司法重審”,到只免其刑而不赦其罪的“特赦”,都不得要領下去,近日又在獄中策劃,並由吳淑珍在獄外指揮了一場要求“保外就醫”的“救扁”大行動,在民進黨和台聯黨籍“立委”及支持者中發起連署活動,一時聲勢浩大,甚至還有本土社團致函美國總統奧巴馬求助。此顯示,陳水扁為了能離開監獄,已等於是直接承認自己有罪了。
實際上,司法重審、特赦和保外就醫三者在刑責問題上的分野,是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的。其中“司法重審”,是自認為無罪,因而希望能透過重審來推翻法院先前對其有罪的判決。為此,陳水扁曾以發表“獄中劄記”《如果我跟馬英九辯論》的方式強調,“我要的是重新審判,還我清白”,並透過其寶貝兒子陳致中聲稱“我父親是清白無罪的,不要求特赦,只希望重審扁案,因為有罪才有特赦,而父親則是冤枉的、無罪的,因而要求公平公正的審理,透過這些程序才能還父親無罪判決及清白公道”。而按照台灣地區的《赦免法》規定,“特赦”是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特赦”的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複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因此,陳水扁倘是爭取到以“特赦”方式出獄,他的刑期雖然可以撤銷,但他已被司法機關終審確定的罪行,卻是仍然存在,因而他仍是有罪之身,而其中的貪污罪仍依法被剝奪一定的政治權利,包括不得在“總統”、“立委”等公職選舉中成為候選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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