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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迎:監管為腐敗提供肥沃土壤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04 09:09:23 |
監管本身需要大量成本。監管機構的設立、人員經費、制定監管規則以及實施監管,無不需要成本。除了這些大家都能看到的擺在桌面上的成本,監管還有其他許多成本。首先,它會帶來收入的再分配。有許多權力,像創業的權力,本來是普通老百姓的,但在以審批制的形式交給監管者後,它會帶來收入轉移。比如說,我原本可以自由地辦這個企業,只要注册就行了,但現在必須先得到批准。我辦這個企業一年可以賺100萬,得到你批准還是賺100萬。但是,為了得到你的批准,我必須賄賂你,所以我還得額外“投資”50萬。這就是一種收入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會帶來效率損失。如果創業的權力是我的,我全部的時間都花在怎樣做好企業上,但現在權力到你手里了,我必須賄賂你,我得花多少時間和精力啊!這裡面的交易成本太高了。如果我可以直接用錢買你這個權力,還算是好的,但賄賂你還怕人家抓住,所以我還得做好多名堂來掩蓋賄賂行為。比如說我是生產汽車零部件的,但用汽車零部件怎麼賄賂你呢?給現金你又害怕,哪我怎麼辦呢?我辦個桑拿浴吧。然後經常請你去洗桑拿。像這樣創造出各種各樣變相的賄賂手段,成本進一步增大了,我用在我事業上的時間就更少了。 我們可以將政府監管後造成的這些成本分為兩類。一類叫“固定成本”,是一次性的費用;另一類是監管者每年都要“年檢”,因此每年都得交“維持成本”,類似於可變成本。這兩部分成本一部分表現為資源、現金的方式,另一部分是時間的形式。兩部分的損失都很大,其中時間的損失可能更大。 監管會導致巨大的反腐敗成本,包括事前的防範成本,事中的監督、制約成本和事後的處理成本。為了防範監管中的腐敗,政府事先一般都會制定若干規章制度。比如說審批,不能在一個部門轉,而要經過幾道關口,涉及更多部門,免得權力集中,使得有人容易濫用這個權力。據說,深圳海關的工作人員上哪一個崗要抓鬮決定。因為固定上一個崗,你可能事先跟不法分子約好,搞走私,另外還規定上崗以後不能打電話等等。第二是事中的監督成本,如查賬之類。第三是事後的解決成本。發現了腐敗嫌疑分子,政府要去弄清來龍去脈,搞清楚貪污多少,受賄多少,挪用多少。在廈門“遠華案”中,有報道說光辦事人員一天的吃喝住行就是20多萬。 這些成本落在兩部分人身上。一部分是“消費”監管規則的人,另一部分是社會公眾。無論哪一部分,都是社會福利的巨大損失。 另外,監管導致信譽機制喪失,也會增加交易成本。如果有信譽,本來我們之間的合同可以很簡單。現在監管破壞了信譽,我們不得不簽訂一個非常複雜的合同,再加上可能發生的法律訴訟成本,交易成本一下子增加不少。某著名跨國公司公司談到,他們在其他國家做生意,最重要的事就是開拓市場,但在中國他們不得不成立一個非常龐大的 “打假隊”,由一名副總親自主管,專門用於查處假冒偽劣。 由此導致國家聲譽受損的成本也不可忽視。類似這家公司的情況,假如國外公司知道了,本來準備到中國來投資的公司,現在可能不投了。 監管還使得國家稅收流失。其中有一部分稅收被作為“租金”轉移了,甚至更多地是永遠消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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