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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貪污一億被判無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28 08:20:19 |
這讓許多網友未免感到疑惑,這是不是說阿扁刑期只有兩年多,由於收監已久,會不會就快放出來了?這其實是對本次判決的一次誤讀。所謂刑期大減,只是針對機要費案而言,而去年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已經終審結案,阿扁至少要坐17年6個月牢。不過,這名噪一時的“國務機要費”案從一審的判無期,到二審的判20年,到現在重審判無罪,是名副其實的“大逆轉”,玄機何在? 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為何從無期到無罪 一審無期、二審判20年、三審判無罪 2006年6月22日,“台灣紅”公司的負責人李慧芬向中國國民黨立委邱毅爆料,指她的300萬新台幣君悅飯店住宿發票,被她的堂姐李碧君拿去轉交吳淑珍核銷“國務機要費”。“國務機要費”案由此事發,成為陳水扁第二任期諸多纏身弊案中最受關注的一件。 此後,對陳水扁家族將“國務機要費”私吞的偵查開始,持續多年。2009年開審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說明案情時指出,所謂“國務機要費”包括非機密費及機密費兩大項,陳水扁等人卻涉嫌利用侵占機密費作為私人用途等,貪污總金額高達一億多元(新台幣,下同)。對此指控,陳水扁全部否認,稱“國務機要費”用於公務支出。 在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中,法院判定貪污罪成立,單以此案陳水扁就獲無期徒刑,並罰了上億的新台幣,褫奪公權終生。而在2010年6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單以此罪就判處了有期徒刑20年。 而到了2010年11月11日,案件有了戲劇性的變化,台“最高法院”認為機要費案的貪污罪名“依其認定之事實與理由之說明,有理由矛盾之違誤”,發回高院重審。 直到昨天,合議庭認定,陳水扁的國務費全數用於機密外交及犒賞饋贈,系因公支出,所以,陳水扁及吳淑珍被控國務費貪污部分改判無罪。案情出現了“大逆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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