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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改革 政府轉型是重點

http://www.CRNTT.com   2010-10-31 08:17:42  


 
  政府轉型與公共服務體制建設

  文章指出,“十二五”社會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加快建立公共服務體制。這既有利於拉動消費,也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從實際出發,建立公共服務體制,重要的是確立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在這個基礎上,推動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體制改革,增強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提高人力資本投資,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

  落實各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主體責任。首先,明確劃分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十二五”使各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上職責明晰化、法定化。目前,基本公共服務立法滯後於整個公共服務體制建設。主要表現在立法層次低、各級政府法定責任界定不清楚,在一些比較細的立法中,往往難以體現公共服務供給的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為此,應當盡快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立法層次,明確規定基本公共服務的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使政府能夠依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其次,建立基本公共服務的評價體系。要將基本公共服務績效評估與幹部選拔和任用相聯繫,將基本公共服務指標作為政府績效評估的重要指標,為建立一個以基本公共服務為核心的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奠定堅實的基礎。改變幹部考核中事實上仍然把G D P視為重要的剛性指標、把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當成軟指標、重對上負責而忽視社會成員實際需求的傾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目標應該逐步以結果為導向,而不是僅僅評估基本公共服務人員數量、設施等投入,避免忽視供給結果和質量。

  建立公共服務的多元供給體制。面對公共產品短缺的現實,迫切需要進一步改革計劃經濟時代以事業機構為主體、政府包攬所有社會事業的格局,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制。這包括:第一,推進增量改革,實現公共服務的多元化供給。從公共服務領域改革的實踐看,如果沒有外部的競爭力量,推進傳統事業機構的轉型與改革會相當困難。因此,要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多元的供給主體,以增量改革帶動存量改革。

  第二,探索基本公共服務市場供給的有效模式。僅僅由政府或公益機構作為公共服務供給主體,往往不計成本,並容易形成壟斷性,從而喪失對效率、效益的追求。為此,可以通過招標採購、合約出租、特許經營、政府參股等形式,將原由政府承擔的部分公共職能交由市場主體行使。可以考慮開放經營性公共服務市場,消除社會資本進入障礙,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這樣,不僅可以打破傳統公共產品生產模式的壟斷狀態,緩解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短缺的狀況,而且可以利用對於政府公共財政支持的同類項目的競爭壓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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