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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司法獨立 走出信訪迷局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20 11:12:21 |
馮繽是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為維護同在孝感中院工作的臨時工妻子的利益,與孝感中院發生糾紛。但是,沒有法院願對此案立案。這名法官不得已只好採用一些出格方式進行上訪,比如,穿著法袍到最高法院和湖北省高院上訪。持續不斷的上訪讓他的案件在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法院得以立案。不過,對該法院一審和隨州市中院二審判決結果,馮繽均不接受,重新走上上訪之路,結果被孝感市方方面面當作不穩定因素對待。(《南方周末》4月15日) 對馮繽個人來說,這是一個悲劇,而現行司法、信訪體系則在這個執著的法官面前陷入了致命的尷尬中。這個故事,僅僅因為主角馮繽的身份比較特殊,而引人注目,但事實上,類似故事每天恐怕以數以千計的規模在全國各地上演。其核心情節就是:民眾因為法院不作為或者亂作為而上訪,上訪的壓力傳遞到法院,法院甚至也被迫變成信訪機關。如此反覆循環,民眾對上訪的迷信日益強化,但是,信訪最終卻並不能解決問題,民眾不斷上訪,訪民與政府陷入雙輸境地。 司法與信訪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現代司法是按照一整套程序運轉的,比如,原被告雙方按照一定程序公開地相互質辯,法官按照明確的規則依照雙方的證據作出裁決。該裁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訴,並有明確的終局規則,而不可無限上訴。 與此不同,信訪是在黨政系統內部為民眾提供的一個申告冤屈的制度。相對於司法,它的顯著特征是非程序化。信訪機構不會把糾紛雙方召集在一起進行辯論,也不可能組織調查證據。行政機構,哪怕是專業信訪機構都不可能具有這種能力。也因此,現代國家雖然都存在類似於信訪制度的某種公民直接請願制度,但通常,它屬於例外情形。例外性也應當是信訪制度的特征,是行政權力在特殊情況下行使某種准司法權,為公民提供一種超常規的救濟。與這種例外性相對,司法才是正常的糾紛解決機制。 不幸的是,在中國,信訪卻成為一項常規性制度。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民眾願意採取信訪的方式解決自己的冤屈,在此壓力下,高層也似乎越來越明顯地把信訪當成一種常規性糾紛解決機制對待。最有意思的是,司法系統也把信訪當成了自己的重要工作來對待。 馮繽的例子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民眾何以越來越偏愛信訪渠道:法院沒有認真對待民眾的訴訟。現代國家要求法院成為民眾之間、民眾與政府之間糾紛解決的基本渠道,因而法院應當始終對民眾開放。但在中國,法院卻可以剝奪民眾的訴訟權。過去二十年來,有些法院曾經自行規定:不受理因為拆遷引起的糾紛,不受理因為徵地引起的糾紛,不受理因為證券欺詐交易引起的糾紛,不受理諸多類型的官民糾紛,不受理因為計劃生育執法引起的糾紛等等。 這樣的規定完全違反憲法與相關法律。不過,法院也有難言之隱。法院缺乏最基本的獨立性,為了配合各級政府在不同階段的重點工作而不得不“關上大門”。然而,民眾只要有冤屈,就自然要恢復正義。如果法院關上大門,他就會尋求其他方式的救濟,比如信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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