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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修改能否成為財產申報契機

http://www.CRNTT.com   2010-03-12 10:30:41  


  中評社北京3月12日訊/《上海商報》今日刊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的評論文章“選舉法修改能否成為財產申報契機”,作者表示,“此次選舉法修改內容非常廣泛,…我國選舉法還有一項重要的制度值得人們關注。選舉法草案規定,代表候選人必須如實申報個人情況,完善候選人向選民介紹的制度。這是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的重要契機。”文章內容如下:

  選舉法草案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標誌著新的選舉法即將破繭而出。

  此次選舉法修改內容非常廣泛,新聞媒體普遍關心公民的平等選舉權問題。其實,我國選舉法還有一項重要的制度值得人們關注。選舉法草案規定,代表候選人必須如實申報個人情況,完善候選人向選民介紹的制度。這是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的重要契機。

  眾所周知,財產申報制度一直是我國反腐倡廉制度的“短板”。這些年我國雖然實行了收入申報制度,但是,並沒有實施財產申報公開制度。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必須申報自己的收入情況,但是,個人或者家庭究竟有多少財產,人們不得而知。不僅如此,實際上減輕了貪污腐敗官員的罪責,我國刑法還規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明確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不是以貪污或者受賄論處,而是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單獨論處。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我國反腐倡廉步履維艱。

  此次選舉法草案規定代表候選人必須如實申報個人情況。這是我國財產申報制度得以落實的重要機會。首先,由於全國人大代表和各級地方人大代表中公務員的比例超過80%,因此,要求代表候選人申報個人情況,其實就是要求公務員向選民申報個人情況。如果這項制度能夠貫徹實施,那麼,公務員作為代表候選人,必須首先申報個人財產,因為只有這樣才符合選舉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如果公務員不申報個人財產,那麼,公務員就沒有資格擔任代表候選人。

  其次,在選舉法中規定財產申報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往出現的暗箱操作情況。公務員財產申報與財產公開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可以更加充分地發揮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威力。過去我國實行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不透明的財產申報制度。儘管一些地方在改革的過程中公布了公務員財產申報的信息,但由於這些地區公務員只申報工資收入,而沒有公布個人或者家庭的基本財產情況,所以公務員財產申報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在選舉法中規定代表候選人必須如實申報個人情況,就意味著公務員必須面向選民全面如實地說明個人情況。這對於發揮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作用至關重要。

  第三,按照選舉法規定,代表候選人不僅要如實申報個人情況,而且要面向選民,接受選民的質詢。這就使得代表候選人在公布個人情況包括財產收入情況時不敢弄虛作假,因為只要在財產申報的過程中出現差錯,就會喪失選民的信任。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把靜態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與動態的選舉制度有效地結合起來,從而更好地發揮選民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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