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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難進,是保安的錯?

http://www.CRNTT.com   2010-02-06 10:35:39  


 
  一個農婦走到了縣政府門口,無論如何他們就有了被辭退的危險。從處理他們的報道看,那個農婦先前已經進入了縣政府,然後才被兩名保安“扶出”。也許,農婦已經進入縣政府了,這就是他們已經失職,所以辭退是必須的。然而,辭退更加必要的理由是,農婦被踢出的照片流入網絡,上了報紙。

  辭退原因是這樣說的,兩名保安“冷漠對待上訪人員,嚴重損壞開縣政府公眾形象”。開縣政府公眾形象,為什麼是兩名保安嚴重損壞的,而不是接待農婦上訪的部門、導致農婦多次上訪的所有相關單位呢?固然,這兩名保安可能是冷漠的,但即使如此,他們也可能只是“奉命冷漠”,一個保安怎麼去熱情對待上訪人員?他們無權決定那名農婦是否該被放進政府大門,他們必須執行保安規定。

  但兩名保安又確實是“直接責任人”。一個農婦出現在縣政府門口,她要反映的問題是否能夠得到解決,這是一個問題;而她能不能進入縣政府,這本身也成了一個問題。兩個“直接責任人”,倒在後一個問題上。

  農婦是被迫上訪的,沒有人把上訪作為一種樂趣去主動追求。兩名保安也是被迫執行不得放入“閑雜人員”的命令,又因執行這一命令而離開崗位的。這就是說,那些被決定的人,永遠處在被決定的位置,被迫這樣,被迫那樣。而那些能夠決定他人命運的人,則永遠安全,他們可以不解決問題,也不會被定性為“嚴重損害政府的公眾形象”。

  一個去政府反映問題的縣民,就是一個“閑雜人員”,而縣政府工作人員禮待而入的人士,才不是政府大院的“閑雜人員”。我不知道,一個人民政府,怎麼會產生關於“閑雜人員”的如此定義。政府大樓,與政府所服務的民眾,是什麼關係?

  開縣政府的兩名保安,因冷漠對待上訪人員而被辭退,實際上是因為政府大門對民眾“閑人免進”的規定而被辭退。他們成為開縣政府應該負責的公務人員的替代犧牲品,成為政府對民眾設防規定的受過者。權力越強大,安全系數越高,難道這就是他們的問責模式?(作者:劉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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