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押否 最高院應只重法理 | |
http://www.CRNTT.com 2009-10-09 11:38:15 |
這樣的裁定內容,常見諸“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熟悉司法實務的人不會覺得有什麼稀奇之處。所以,審理扁案的高院合議庭再度裁定將陳水扁羈押,也就只是多開一個庭,補個理由,讓“最高法院”滿意,多浪費一些“國家”資源而已。 事實上,台灣終審法院最讓人詬病的也就在此。長久以來,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有相當多在最高與高等法院之間來來回回好多次,有的甚至可以來回更審到十幾審,拖十多年都還無法定出個確定判決。如果這些更審,是對於關鍵事證、法律有重大見解上的不同及爭議,大家或許能體諒法官們的辛勤與用心。但是,很多“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的理由,常常是談一些案件的枝枝節節。譬如重大殘忍的殺人強盜案,“最高法院”可以因為高院的判決中,對數名被告殺人劫財時所站的位置有不同說法,而予廢棄發回更審。 依“最高法院”對扁案的裁定內容看,“最高法院”法官並沒有完全否定高院裁定羈押陳水扁的法理基礎,也就是說,沒有指出高院的羈押不當、無法律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有誤。他們只是認為,高院的裁定理由不夠完備,包括高院對為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的理由,不夠充分,且沒有具體說明是依據何項卷證,認定陳水扁在海外尚存有鉅資,以及質疑陳水扁享有“國家”安全局提供的安全護衛八至十二人,縱熟知潛逃方法,是否有逃亡機會,高院並未深論等等。 儘管怎麼樣才是理由完備或充足,見仁見智,很難用科學數據來界定,但因為“最高法院”是上級審,他說了算,高院就必須再開庭審理扁的羈押案。不過在“最高法院”形同要求高院補強羈押理由的情況下,除非這段時間有新事實及理由出現,否則高院原裁定羈押的合議庭再度審理羈押案時,只要注意審酌及補足相關的事證,即可做出新的羈押裁定。 經此更裁事件,我很卑微的請求“最高法院”的法官,面對陳水扁這件眾所矚目案件,要注意的是有沒有重大的法令違誤,不必在小枝節上動腦筋,幫“國家”節省些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