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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關係法:三十年“功”過從頭評說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04:53  


 
  同時,《與台灣關係法》又給予台灣當局以下的“關切”和“保證”:一、關於台灣主權地位,只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不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二、向台灣出售“防禦性武器”。三、關切台灣的安全、外來經濟封鎖及禁運。四、關心台灣的人權問題。五、“凡當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和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上述各詞含義中應包括台灣。”

  站在中國國家主權的立場上,《與台灣關係法》是一部干涉中國內政的美國國內“惡法”。它的要害在於有關美台關係實質及“保證台灣安全問題”的規範。前者,美國在“中美建交公報”中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然而,《與台灣關係法》中有不少規定,卻是在實質上繼續把台灣當作是一個“國家”。因此,它的基本精神,是在美國政府接受中美建交“三原則”後,又在實際上予以部份抵銷,力圖“事實上承認”台灣為一個“獨立政治實體”,在某些方面仍享有“國家”地位。為此,《與台灣關係法》就成為後來李登輝、陳水扁之流企圖推動台灣成為“正常國家”的“法律依據”。

  後者,《與台灣關係法》明文規定“保證台灣安全”、“美國將向台灣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數量的防禦物資和防禦服務”。而且在決定必須提供防禦武器時政府及國會將僅考慮台灣當局的需要,而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想法如何”。為此,《與台灣關係法》成了某些“台獨”分子的“保護傘”。

  儘管如此,台灣當局也對《與台灣關係法》有諸多不滿。比如,該法律中強調了美國對台灣“人權”問題的關注,為美國政府和一些人權機構提供了法律依據,使其日後得以對國民黨政權違反人權的行為提出指控和干涉。當然這也為台灣地區的“黨外”活動及民進黨的成立,釀造了氛圍條件,並間接促使台灣當局解除“戒嚴”體制,實現“總統”直選,而使陳水扁有機會上了台。又如,從李登輝到陳水扁,都一直十分不滿《與台灣關係法》對於美台雙方關係的規範不夠明確,因而曾一度推動美國國會訂立更為明確的《台灣安全加強法》,以取代《與台灣關係法》。再如,陳水扁時代的“國家安全會議”,曾抱怨《與台灣關係法》中的對台售武規範條文,只是使用“將(WILL)供應”而不是“應(SHALL)供應”,而使到對台售武的規範缺乏強制性,當遇到各方尤其是北京的反對或抵制因素時,就“窒礙難行”。因此,在陳水扁執政八年來,美國實質上並沒有售賣過甚麼有用的武器給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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