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卜睿哲:對台售武法定意涵被擴張解釋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09 10:11:28 |
”,並特別指出:“有人聲稱《台灣關係法》‘要求(require)’美國出售武器給台灣,其實這種說法擴張解釋了其法定意涵。”“簡言之,《台灣關係法》並沒有‘責成’對台軍售,因為無論就實質、就程序,徒法均不足以自行。”文章内容如下: 卅年前的三月,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四月十日,卡特總統簽署實施。值此卅年紀念,此刻是個很好的機會看看《台灣關係法》的成就,也展望其未來的意涵。說也奇怪,《台灣關係法》最成功的部分,從來沒有人談過;而最常被提及的部分,則是最未獲理解。 卅年前的三月,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四月十日,卡特總統簽署實施。值此卅年紀念,此刻是個很好的機會看看《台灣關係法》的成就,也展望其未來的意涵。說也奇怪,《台灣關係法》最成功的部分,從來沒有人談過;而最常被提及的部分,則是最未獲理解。 最成功而未獲提及的是,《台灣關係法》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IT)。當時美國中止外交關係,設立這個機制以維繫實際關係,對美台得以提升共同利益至關重要。高層官員間的接觸與共同的戰略宏觀固然不可少,但是日常的“外交”至關重要。 《台灣關係法》的條款中,最常被引用但外界很少真正瞭解的是有關安全各節。有人聲稱《台灣關係法》“要求(require)”美國出售武器給台灣,其實這種說法擴張解釋了其法定意涵。事實上,當初為了確保卡特“總統”會贊成這項法案,“國會”人士悄悄地調整了字句,以降低法案對行政部門政策的衝擊。例如有關軍售,美國國會本來用的是“應(shall)”,以確保行政部門會採取行動;但最後《台灣關係法》用的是“美國將(will)供應防禦物資”。這比較像是表達意願之敘述,而非具強制力。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