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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制約中國股市前行的三大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09-03-24 08:57:11  


 
  大股東的减持價格自鎖,是指由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自願將所持解禁的非流通股鎖定在一個預設的價格之上。這一價格是指由大股東自己預設一個可流通的最低價格,其所持股票的價格只有高于這個價位才能售出,而低于這個價格,其所持股份將自動鎖定,不再賣出。幷把這一價格在指定媒體披露,公之于衆,由交易所把關。參與者自願,自鎖價格自定,價格定得高,股價也會高;價格低,股價也低;不參與,股價就上不去。把限售股的問題從簡單的時間鎖定風險滯後,調整到用價格鎖定徹底化解。 

  這其中,存在兩個“自願”。一是“承諾自鎖减持價格的公司參與自願”,指大股東是否承諾减持價格自鎖是自願的;二是“承諾自鎖的减持價格水平自願確定”,是指這個價格可以由上市公司根據本公司實情,例如參照大盤在3000-4000點時本公司的股價來確定。假設某一公司的大股東自鎖的可流通底價定在15元,即所持的股票只有在15元以上才能賣出。如果由于其售出,該股票跌到了15元以下,則會自動鎖定。顯然,自鎖價格設定的高,股價也會高,自鎖價格設定的低,股價就上不去。在公允價格爲標準的新的會計制度下,穩定上升的公司價格决定公司市值的增加,這又和一個公司的評級、發債、抵押等企業重要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同時這又和上市公司高管實行期權鼓勵密切相關。因爲,效益較好,增長潜力大,經營者有信心的企業都會願意這樣做。 

  對于效益較差,回天無術的企業,亦可不做這樣的承諾,但沒做承諾的公司名單也要予以列出,讓投資者也都知道這些公司的“大小非”和“大小限”會隨時奪路而出,而遠離之。 

  第二,大股東自鎖减持價格具體做法。 

  (1)大股東提出自鎖可流通底價的議案。從公司法律上說,任何一個超過5%的股東都可以提出議案,幷按關聯交易的法律程序進行表决,而這項議案是對提案人的自我約束,它符合中小股東和整個公司的利益,幷無被否决之憂,且在法律上無任何障礙。 

  (2)該項議案在通過後,要在媒體上公開披露,把大股東自願鎖定的可流通底價公之于衆,該項議案和股東大會的其他議案一樣,一旦通過,即應被遵守。同時由深滬兩個交易所來把關執行。 

  (3)若公司在未來發生送股和轉股,其可流通底價也相應除權下移。 

  (4)對自鎖價格的有效鎖定期可在5-10年內自願選擇。 

  第三,同時,可以充分利用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特點,800多家國有上市公司可由國資委倡導,支持上市公司大股東可流通底價的自鎖。而另800多家民營上市公司則可由證券業協會來統一倡導和協調。證監會只需發一個《關于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采用價格鎖定方式自鎖大非的內部通知》,明確表達:在未來3-5年對大非自鎖的上市公司給予再融資的綠色審批通道,幷根據大非自鎖披露的時間順序安排。 

  第四,何謂“小非分割”和披露“大的小非”,放飛“小的小非”。 

  對于“小非分割”,是指由于在我國1600多家上市公司中股本在5億股以上的上市公司近500家,而5億股的5%高達2500萬股,因此小非幷不小,是不容忽視的,流出也能對市場造成極大的衝擊。可以把持有同一公司非流通股500萬股及以上者界定爲“大的小非”,500萬股以下界定爲“小的小非”,分而治之。解决的對策是:披露“大的小非”,放飛“小的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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