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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光遠:警惕“地方債”的體制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09-02-19 11:11:18  


 
  以上設計意味著,2009年由中央“代發代還”的2000億地方債券,在發行、監督和風險控制等方面被置于嚴格的政府管制和審批的監管下,“地方債券”的償還信用完全是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的政府信用而非市場信用。這種機制的缺陷是:首先,這種由中央政府承擔最終還款人的風險控制模式軟化了地方政府的債務約束,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導致地方政府的過度舉債,誘發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其二,2000億的發債額度,僧多粥少將導致地方之間的激烈博弈,新一輪的“跑部錢進”和尋租行爲一觸即發;其三,按照償還能力來分配額度,其結果將是不缺錢的東部獲得的額度遠遠高于資金匱乏的西部,資金錯配的“馬太效應”將進一步拉大地區鴻溝;其四,對于不同償還能力,不同治理水準的地方政府,除了體現額度的不同之外,在利率水平、市場評級等方面根本沒有任何區別。很顯然,這其實是一種風險很大的制度設計。

  因此,必須在開閘的同時完善制度的細節設計,在目前市場化的評級和監督等殘缺的情况下,我們建議:第一,具體的風險機制設計一定要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减少權力尋租的空間。否則,地方政府亦會不遺餘力的通過“跑部錢進”達到其目的,整個發債的機制將完全被破壞,引發一系列的道德風險和危機;第二,强化信息披露機制,財政部應建立全國性的地方政府債券信息管理系統和債務預警指標體系,定期在公開媒體披露地方債的財務信息,確保公衆的知情和監督權,幷定期向地方人大和國家審計機構報告;其三,一定要引入國際權威評估機構,建立地方債務的信用評估體系,根據各地的風險和政府信譽引入差別化的利率,發揮市場的監督作用。

  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其意義是革命性的但考慮到目前諸多的制度性殘缺,對于地方發債所蘊含和可能引發的風險必須未雨綢繆,幷最終通過對地方發債專門予以立法的方式確認和完善。

  (作者馬光遠系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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