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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平兩岸近:與台灣友人談學習心得

http://www.CRNTT.com   2017-10-22 00:11:51  


 
  清廷被迫在《馬關條約》上簽字,亦即被迫犯下割地、賠款等一系列罪行。其中,割地一宗,罪莫大焉。須知,和主權一樣,領土不得用於交易。

  “中華民族對於事關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問題高度敏感”。在今天,“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

  在《馬關條約》的割地條款背後,乃是未訴諸文字的、傷人至深的棄民條款。

  《馬關條約》第十一款規定,換約日期為1895年四月十四日(新歷5月8日);第五款規定,1897年5月8日為台灣人民選擇去、留的最後期限,逾期仍留居台灣者自然淪為清廷的棄民。

  台灣既割,普天忠憤。社會輿論鹹以“痛失山河”為主軸,但有台灣舉人在北京發出“求勿棄民”的凄厲聲音。1895年四月四日,為抵制清廷在《馬關條約》上“用璽”(即蓋章批准),在京參加會試的台灣舉人汪春源、黃宗鼎、羅秀蕙取得“同鄉京官”、台灣進士李清琦、葉題雁“印結”,聯名上書都察院,其文乃以“台民忠勇可用,但求朝廷勿棄以予敵”為主題。

  1905年,台灣學者洪棄生在《台灣戰紀》之自序里以棄民的身份痛斥清廷:“棄民者民必棄之。棄民棄地,……如割台灣是已”。

  1934年,台灣畫家劉錦堂詩有句曰:“台灣淪亡四十年,棄民不複有人憐”。

  對於《馬關條約》給台灣人民造成的“特殊的歷史遭遇”、使台灣人民造成的“特殊心態”,習近平總書記說:“我知道”、“我們理解”、“我們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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