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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人大釋法與香港政治生態

http://www.CRNTT.com   2017-01-05 00:25:44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
 
  李浩然:《基本法》是國家和特區的紐帶

  陳勇剛才講了個大框架,那我就從法律方面做點細化補充。我覺得現在情況很簡單,如果各人都從自己的判斷來看問題,有人覺得應該釋法,有人覺得不應該,但卻忘記了,大家最應該的是回到根本的法律規定去作出判斷。既然法律有所規定,按照法律規則辦事,那又何來影響法治呢?

  我先從追索效力開始說起吧,這其實是一個偽命題。用追溯效力這個概念其實並不準確,因為人大常委會沒有更改法律,只是對之進行了解釋。過去立法會主席行使權限時可能跟法律不同,這是對法律內容理解的問題。事實上,被違反的《基本法》從回歸一刻起便一直存在,從立法會主席的行為和《基本法》規定有落差的一刻開始,便已經發生了理解誤差。

  我同意陳勇剛剛所說的,這次是一個拐點,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說的道理還是要說清楚,依法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就如同上述宣誓行為的規範,有人提出既然過去是這樣的做法,今天也應該繼續容許。可是,既然昨天是不準確的,難道今天還要延續嗎?過去為什麼有人對人大常委的釋法意見那麼大?一方面原因是對主權還有國家的不認同,但其實也包括一些技術問題,就是兩個法系對法律解釋有不同概念。

  我舉個例子,普通法看待法律就像是看待一個已剪斷臍帶的初生嬰兒,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看法律的時候主要看條文的文義內容。但如果從大陸法系的角度看,那個小孩長得挺好看的,那你可能還會看那小孩的父母也長得挺帥的,會看看他的基因,這就是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相比較,大陸法系更重視立法原意。

  從解釋法律的方法論看,兩個法系存在非常大的區別。在普通法裡,解釋法律的工作是在法庭和司法機關內,但在大陸法系,法院執行審判的權力,但解釋的權力不只放在法院內,例如在法國,對憲法的解釋是由憲法委員會執行,這個機構並不是法庭,不審判案件,這是兩者的區別。大陸法系在解釋法律的時候,會對法律中一些空位和缺位的地方進行填補的天性,相反普通法系重視通過司法機關獨有解釋權來制衡立法權,這就是所謂的Kumpetenz-kumpetenz概念。

  《基本法》是大陸法與普通法的紐帶,也是國家與特區的紐帶。所以我們無法只看其作為普通法、地區法律的一面,也應該看到其國家法律的一面。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覺得釋法應該按照需要而行,這不是多少次的問題,也不存在所謂多少次才是正常狀態。

  我們回到這一次第104條的解釋,我認為人大的解釋是合理的,它的合理性在哪呢?首先內容上就如同普通法所強調的common sense(常識) ,是一個大家都明白和理解的角度。就像人們在婚禮上宣誓,總不會一邊說我愛你一輩子,另一邊就在家暴,這是不合理的。大家對宣誓的理解是有一個共同的common sense,而這次釋法也是符合這個common sense的。我們回頭看香港本地的案例,2004年夏正民法官的案例還有詹培忠案例,其實判詞裡已經寫得很清楚,對於議員宣誓的行為和規範應該是怎麼樣。

  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釋法會衝擊法治,但實際上人大常委對香港法律解釋權除了在158條第一款寫得非常清楚以外,同時在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包括劉港榕案裡也寫的很清楚:人大釋法是普遍且不受限制的。香港的法官或者是法院的判詞和判決對於這個問題,比部分司法界的人士要想的清楚,二者並不具有完全相同的想法。

  補充一點,法律除了要發揮犯錯後懲罰以規管秩序的功能之外,還有教化作用。今天梁游兩位議員落得如此下場,很大一部分責任,是之前的立法者沒有把法律規則講清楚,讓他們不知道這個行為的底線是到底在哪裡,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律缺位的問題。所以在這方面,我們除了有法律,也要依法到位地執法。

  除了法律問題外,剛剛陳勇也說到一些民生問題。我只想補充一點,就是不管法律還是民生,香港自身的一些問題,本地社會是無法完全由自己去解決的,這必須要有中央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責任去參與。中央具有憲制責任,在責任範圍內便應該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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