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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答中評:人大釋法帶來的法治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6-11-09 00:11:23  


李浩然。(中評社資料圖)
 
  李浩然:我認同李飛主任的講法。今日的社會上有一些很口號式的講法,指只要人大釋法就是干預司法獨立。

  不過首先大家要搞清楚的是,釋法和法庭審判是兩件事。法庭的審判當然是法治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不過釋法並不會影響法庭獨立地按照法律去審判案件。釋法只是把一些沒有那麼清楚的法律條文清晰化,這與法庭獨立審判是兩個層面的事情,不可以混為一談,社會很多時候都有這個誤會。

  第二應該回到一個很根本的問題。釋法這件事本身是《基本法》第158條,以至國家的《立法法》第42至44條都有規定,即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法律的權利,以及當中標準為何。而且早在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在處理“劉港榕案”的時候,其中的判詞亦認可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利是“普遍而不受限制的”。歸根結底,既然《基本法》已訂明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機制,那麼按照法律規定的機制行事,又怎麼會存在所謂影響司法獨立的情況呢?

  更加根本的問題是,由於目前香港社會撕裂,對一件事有些人支持、有些人反對,而大家都是出於個人的判斷,即有些人覺得這種做法是好的,就認同這種做法,有些人覺得那種做法是不好的,就不認同那種做法。其實能否讓香港社會回到法治精神的根本,不要總是以個人判斷來衡量一件事或一個做法呢?回到法律本身、按照法律條文行事,這對於社會來說是最具有準則的做法。如果所有事情都是大家個人覺得如何如何、認為如何如何、覺得觀感不好等等,那這些都是個人判斷。與其這樣無止境的爭拗,不如回到法律條文本身,根據法律規定來行事,這樣才能令社會達到共識,亦是最尊重法治精神的做法。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其實香港的法庭和人大常委會之間對於釋法這件事有各自的分工重點。根據這條法律條文和過去通過案例形成的習慣,如果是有關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條款,香港特區的法庭由人大常委會授權自行解釋;而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更多集中在中央政府所負責的事務,以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

  中評社:如何評價李飛所講的“民族自決”本質上也屬於“港獨”?

  李浩然:以法律眼光來看待任何一個字的意思時,都不會僅僅看字面意思。字面上來看,“民族自決”可能是一個很中性的詞語,甚至梁游二人在宣誓的時候展示的“HK IS NOT CHINA”的旗幟,語法上來講這句英文沒有錯,即“香港不等於中國”,因為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是從法律思考的角度來看問題,不會單單只看一些字面的意思,而是要認真思考其背後的環境因素,以及所帶來的不同的含義。例如梁游二人宣誓時提到的“支那”一詞,在歷史上這一詞語最初是很中性的,然而經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侵華的歷史,日本軍人把這一詞語作為侮辱中國人的代名詞,那麼在今天判斷這一詞語的含義時,固然就不能忽略這一歷史背景。

  同樣的道理,有些人認為“民族自決”是一個中性的詞語。不過首先,香港本身是否存在一個獨立的“民族”?我想根本是不存在的。其次,“民族自決”這一主張已經多次被拿來推動所謂的“港獨”,在這種情況下又怎麼可以說這是一個中性的詞語呢?

  大家都可以給自己的主張找很多包裝,但是這種包裝離不開環境因素或歷史因素,亦無法改變其背後所存在的實質意義。

  中評社:在人大釋法前夜,香港西環一帶發生了一場頗為激烈的示威衝突。你怎樣評估人大釋法之後香港社會形勢的發展?

  李浩然:社會總體的發展會像一個鐘擺一樣,現在很激烈,慢慢會回到較為溫和、平靜的位置。

  可以見到,人大釋法前夜在西環想鬧事的人,其實數量不多,而且所謂的意志亦不強。加上社會上的大背景是,大家對於他們這些激烈的行為和主張其實是不認同的,而且這種意見占了絕大多數。他們得不到社會的支持,而且他們自己本身的人數也不多,甚至在減少。

  中評社:其實今次人大釋法過後,“港獨”可能未必會就此消失。你覺得未來應如何應對這一問題?

  李浩然:對於今日“港獨”得以滋生,我認為源於法律上有不清晰的地方。法律除了規管人的行為,亦有教化人的作用,令大家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夠到達的底線。我認為香港存在這方面法律缺位的狀況,導致一些人還以為“港獨”沒有法律禁止、可以隨意去說和推動。這種情況帶出了一個非常壞的訊息。

  在應對“港獨”方面,首先要令大家在法律上更加清楚知道,“港獨”其實是一個不可以討論的範圍。

  其次,過去的而且確存在執法模糊的地方。什麼是法治?法治就是該執法的時候就要執法,或者該起訴的時候就要起訴,而非為了息事寧人就輕易算數,這種態度並不可取。將來如果出現一些不正確、不合適、不符合法律的言行,就應該依法辦事。

  另外還要加強教育方面,包括在歷史上、對國民身份認同等理念的加深等。

  中評社:你提到法律上的缺位,那麼你認識現時是不是一個合適的時候,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

  李浩然:我覺得任何時候都是“合適的時候”。因為這件事本身在法律上是一個責任,有責任就當然要盡早完成。

  當然現實中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在程序上立法會能否完成立法。第一是有不同派別的意見,第二是如何能夠令香港市民比較理解這條法律,而不會輕易、簡單地被牽引到“廿三條就是惡法”的觀念上。

  其實《基本法》第23條本身的條文方向,並非香港所獨有的。究竟怎樣能夠令市民理解、明白這一點呢?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就像今次梁游引起的宣誓風波,社會普遍反對他們的做法、支持人大釋法釐清法律疑問,我想這種情況就反映了市民其實理解了整件事。如果將來同樣能夠令市民理解《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和真正意義,阻力可能會小一些,這也是立法的一個根本條件。

  中評社:在今次事件當中,會否覺得特區政府的態度有些曖昧?例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被問到對人大釋法的看法時,多次強調香港本地法院可以處理;特首梁振英亦公開提及特區政府並未主動提請人大釋法。如何評價特區政府在今次事件中的表現?

  李浩然:如果有任何這一類的態度,其實都是沒有把香港放在適當的憲制角色當中。正如我之前提到的,這一切實際上都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機制進行。有時候,太多政治的考量,忽略了法律上應該做的一些行為。我認為,法律規定應該怎樣做,就應該怎樣做,不能以政治考量代替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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