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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一個不公正的仲裁庭 裁決應無效 | |
http://www.CRNTT.com 2016-05-28 00:03:49 |
公正性是確保公正審判最重要的原則性要求,是各國際法院與法庭權威性立足的根本,也是其判決、裁決得以被認可的保障。在本次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公正性是存在瑕疵的,主要體現在仲裁庭主要組建人、仲裁庭的構成、人員的組成三方面。 本文主要回答了兩個問題:一是,仲裁庭的實際主要組建人、日本籍柳井俊二法官的公正性是否存在瑕疵?其是否構成法定回避情形,進而應當回避指任仲裁員、組建仲裁庭?二是,中菲南海仲裁庭本身的構成、人員的組成,是否存在公正性瑕疵? 仲裁法庭如何組建? 中菲南海仲裁庭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附件七為本案特設成立的。《公約》附件七第3條賦予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主席在特定情形下指任、組建特設仲裁庭的權利。 本案中,時任ITLOS主席的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承擔了組建中菲南海仲裁庭的大部分工作。在5人仲裁庭中,除德國籍Rüdiger Wolfrum法官為菲律賓方指派,其餘4人均由柳井法官代為指派,包括Thomas A. Mensah法官(加納籍)、Jean-Pierre Cot法官(法國籍)、Alfred H. Soons教授(荷蘭籍)、Stanislaw Pawlak法官(波蘭籍)。其中Pawlak法官是柳井代中國指派的中方仲裁員代表,Mensah法官則是柳井指任的首席仲裁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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