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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長官的真普選與真任命

http://www.CRNTT.com   2014-07-16 11:57:03  


 
擇一任命權

  換一個角度,筆者認為可以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進行新的理解。第四十五條中還有規定,香港選出行政長官之後,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前後結合來看,“篩選”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權力,中央政府的任命權是一個虛化的程序性權力。只要香港選出了行政長官,中央政府就得任命。這是一種理解,基本上也是現在唯一的理解。也就是說“法定”的中央的“任命權”被虛化了。這樣就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在提名環節大做工作,行使“法外之權”。實質上是一種吃虧不討好之權。

  既然如此,可不可以把中央的任命權坐實,而把提名環節相對弱化,從而讓中央政府從提名環節相對超脫出來,同時又能保證港人(包括泛民派)所要求的“真普選”呢?

  筆者的思路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可以不改,提名委員會照樣可以提名,同時打開“公民提名”的閘口。提名委員會可以提名四人,“公民提名”不超過兩人,一共不超過六人。“公民提名”成立的前提是必須獲得2%選民的連署,才可以成為正式候選人。接下來由選民從六人中直接選舉產生三人,最後由中央政府從三人中擇一任命。提名選舉產生三人完全由港人,擇一任命權則在中央政府。這既可以滿足港人的“真普選”,又可以坐實中央政府的任命權。這個任命依據中央政府的具體考量而做出,不必完全依賴得票多寡。如果是這樣,港人的“真普選”落實了,因為這三人確實是由普選產生的。中央政府的任命權,也由程序性的權力演變成實質性的權力。中央政府處於從容優裕的位置,不必要事先宣告“愛國愛港”的選人標準了。有了這樣的制度設計,港人自然會在選舉的時候考慮,這個人是不是“愛國愛港”,是不是會被中央政府所接受,否則選出來也不會被任命。這讓港人自己預先替中央政府做了一次“篩選”工作。

   有人可能覺得這沒有先例,不足為訓。其實上世紀20年代,中國曾經興起聯省自治運動,有點類似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廣東省頒布的縣自治暫行條例規定,民選縣長由縣民選出三人,再由省長擇一委任。湖南省憲法則規定:縣長由縣議會選舉六人,交由全縣公民,決選二人,呈請省長擇一任命。

  筆者覺得這樣的先例,是中國前人追求民主政治的智慧,對於化解香港普選爭議具有啟發性的價值。有了這個“擇一任命權”,港人的“真普選”訴求也得以實現。雙方在“公民提名”問題上的矛盾化解,促進雙方靠近,中央政府更便於傾聽香港中下層民眾和新生代的意願,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擇一任命權”將權力直接收歸中央政府,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強勢利益群體,在提名委員會組成和提名環節的利益滲透。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民提名”,於法無據,如何解決?筆者覺得可以考慮用試行的方式來化解。中國的很多事情都是可以先試驗,如果試驗成功,就落實成法律;如果不成功,因為是試行,所以有挽回調整的餘地。大陸法學界用一個專門的詞匯“良性違憲”,來概括沒有憲法依據的試驗性改革。因為中國正處於一個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既然是改革,就不可能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有法律依據。改革試驗先行,憲法法律隨後,會成為當今中國轉型的一個常態。中國的憲法已經修改過幾次,在適當的時候修改基本法也不是沒有可能。如果過分拘泥於憲法法律條文,先行先試的改革措施如何可以得到推行呢?法律有穩定性的一面,也有適應性的一面。在堅持穩定性的同時,也必要根據時代環境的變化而做適當的修改,這樣才能做到因時而變。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執行研究員,憲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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