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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童犯罪,教化為先

http://www.CRNTT.com   2013-12-10 12:20:52  


重慶被毆男嬰原原12月3日蘇醒,但還沒有脫離生命危險。
  中評社北京12月10日訊/12月5日,重慶警方對外通報"重慶女孩毆打男嬰案"情況,證實女孩致嬰兒墜樓。但因行為人李某只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對此不少人認為"如果作惡不能得到懲罰,那善就會受到傷害",對小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也同樣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嚴懲少年犯並不會遏制兒童犯罪,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對於處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之下的兒童犯罪,並不追究刑責,但不追究刑事責任並不代表放任不管,而是多處以感化教育等措施,以便令少年可以改過自新融入社會。

  各國的起刑年齡不能成為中國修改"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不能單憑年齡決定兒童是否承擔刑責,而不承擔刑責也不代表可以放任不管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又稱為起刑年齡,由於起刑年齡以下者對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起刑年齡就成為某一行為罪與非罪的分水嶺。在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上厘定適當標準,是聯合國對該問題的觀點,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規定:除非有關地區適用於兒童的本地法律所定的成年歲數低於18歲,否則兒童是指未滿18歲的人。至於哪一年齡適合作為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公約》並無說明。

  由於各種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各國的起刑年齡有很大的區別,如德國、日本、俄羅斯、奧地利、美國的明尼蘇達州和新澤西州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起點規定為14周歲,還有一些國家規定的起點較低,法國為13周歲,土耳其為12周歲,印度為7周歲。相反,有的規定起點較高,西班牙為16周歲,波蘭為17周歲,巴西為18周歲。有人提出中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該向起點低的國家學習,但其他各國適用的並不一定適合中國,縱使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具參考價值,但不可將之視為必須作出改變的定論,單憑年齡決定兒童須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不一定說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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