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悔權引導理性營銷與消費 | |
http://www.CRNTT.com 2013-10-30 11:44:11 |
公平是法律的第一本質屬性。法學乃公平之學、正義之學。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的現象有悖法治精神。國不應以利為利,而應以義為利。立法活動、執法活動與司法活動,都應以公平價值為最高追求。而對公平價值的不懈追求必然會營造多贏共享、平等民主、包容理性的市場生態環境,進而激發全社會(包括經營者與消費者)創造財富、積累財富與共享財富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因此,公平與效率雖互有差異,但又辯證統一,相容共生。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具有兼容性。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全公平。 為落實十八大精神,全面建設消費者友好型社會,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為“新消法”)樹立了公平與效率並重、更加注重公平的新思維,加大了對霸王合同的規制力度,引進了後悔權制度、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與公益訴訟制度,繼承與發展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了三包制度與召回制度,加強了行政監管制度,豐富了消費者協會的維權職能。公平與效率兼顧、規範與發展並舉的立法政策不僅有助於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而且有助於規範商家的經營行為,進而提升商家的核心競爭力。 新消法在追求公平與效率兼顧,更加注重市場公平性的同時,還引進消費者後悔權制度,科學引導理性營銷與理性消費。 在實踐中,許多消費者很容易在經營者巧舌如簧的促銷勸誘下產生消費衝動心理。一些經營者瞄准了這一心理狀態,故意實施誘導消費的心理戰術。很多消費者倉促與經營者簽訂不明智、而又無法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消費合同。由於消費者無法行使撤銷權,消費者只能為經營者的不理性營銷和自己的一時衝動付出高額代價。 理性營銷是理性消費的前提和基礎。為引導與鼓勵理性消費與理性營銷,規範經營者的營銷行為,充分尊重與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新消法第25條引入了消費者的後悔權制度:“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費者定作的;(2)鮮活易腐的;(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後悔權制度以追求契約正義與實質性契約自由為目標,有助於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關口前移。後悔權制度既會減輕法院與仲裁機構的裁判壓力,也會鼓勵消費者大膽消費、放心消費。後悔權制度還會促使經營者的營銷行為更趨理性,進而構建多贏共享、誠實信用的消費環境。為降低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概率,經營者就會主動告別釣魚式營銷手法,轉而如實向消費者披露消費信息,加大產品研發力度,全面提高產品質量,大力改進售後服務,大幅提高產品的綜合競爭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消法對於消費者無因退貨的情形採用了概括加列舉的方式,除了列舉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四種情形,還設有兜底條款。總體來看,這種立法態度有助於保證後悔權的適用範圍既不過大,也保有一定彈性。因此,上門推銷、直銷以及先交錢後看合同或先交錢後簽合同的買賣等營銷方式,也屬於消費者無因退貨的適用範圍。 來源:法制日報 2013年10月30日 作者: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