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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初中生:執法不應跑偏司法解釋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0:10:39 |
“轉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釋本有嚴格限定 “轉500次可判刑”針對的是誹謗罪,而不是所有網絡謠言 9月9日兩高出台的十條司法解釋中,以第二條第一款中“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這段字眼最為引入注目。在媒體報道中,該條款往往被濃縮為“誹謗信息轉發500次以上,或點擊、瀏覽達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在整個打擊謠言大背景下,許多網友更是簡單理解為“傳播謠言轉發500次即判刑”。 這種簡化的理解是不正確的,人民日報就澄清過,這是對本次司法解釋的誤讀。“轉500次可判刑”這一說法針對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也即通常所說的誹謗罪,涉及的是“誹謗信息”,並非針對所有網絡謠言。誹謗罪,刑法原文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所謂“他人”,指的一定是“自然人”,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如果當事人只是說“哪裡死人了”“某某部門枉法不作為”,不涉及特定的自然人對象,就不能稱之為誹謗罪。前幾年轟動一時的“吳保全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吳保全辱罵誹謗他人及政府”,不僅沒有出現這個“他人”的名字,更出現了“誹謗政府”的奇聞,從而成為法律界一大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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