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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應為“烏龍指”事件賠償股民損失嗎

http://www.CRNTT.com   2013-08-18 09:18:56  


 
是否要賠償股民,取決於交易的合法性

  若真有“背後的玄機”,則賠償股民於法有據

  《證券法》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從光大的本次操作看,其最有可能和禁止行為中的“操縱證券市場”搭邊。《證券法》規定禁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光大故意利用自己的資金優勢大手買入,拉動股價上漲,誘使市場跟風,然後從異動中再次買賣獲利,則其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其交易屬於非法交易,其擾亂市場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該由光大賠償。

  若僅僅是誤操作,則誤操作的交易也是合法交易

  1995年“327”國債期貨事件中,曾經有過交易作廢的“先例”。但是,“327”國債期貨是市場相關方惡意操縱價格的結果。

  而光大的操作若是“真烏龍”,則操作失誤並不影響這筆交易的合法性。誤操作違反的是光大內部的操作規則,但並沒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法規不允許一個公司大手買入,光大有買入的自由,包括誤買入的自由。這種誤操作有戲劇性、很少見,但從性質上說,也不過是一單普通的合法交易而已。

  是合法交易,股民就索賠無據,責任關係只存在於別的主體之間

  2005年12月8日,日本瑞穗證券交易員在對在東證新上市的人才服務公司J-Com下單時,誤把“1株61萬日元”輸入為“61萬株1日元”,在1分25秒後發現錯誤時,瑞穗交易員登陸東證系統,幾次嘗試取消都未成功,之後不到8分鐘時間內交易全部達成,瑞穗出現巨大損失。瑞穗證券因此要求東證賠償400多億日元。2009年12月4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東證賠償瑞穗證券107億日元。

  2007年至2008年期間,法國興業銀行職員科維爾違規動用500億歐元交易歐洲股指期貨,導致法國興業銀行巨虧49億歐元。2012年這位魔鬼交易員被罰49億歐元,並被判處5年監禁。

  根據上述事例可知,光大和證券交易所、光大和誤操作的員工之間,都可能有責任關係,可以追責。但是光大和跟風的其他投資者之間,很難講有責任關係,畢竟在合法運行的市場下,誰的交易該由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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