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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粟遺產案背後的豪門恩怨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17 10:25:45 |
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夏伊喬退休前所在單位是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還受聘為劉海粟美術館的名譽館長。於是,為爭得監護權,劉虹委托律師前往上海文史館、劉海粟美術館和居委會,要求三單位指定自己為母親夏伊喬的監護人,但上述單位都以各種理由婉拒了劉虹的請求。 劉虹在無奈中於2006年5月狀告文史館、居委會和美術館三被告不作為,但未被法院立案。不過有關部門默認,所有子女都有監護權,劉虹據此又以監護人身份委托律師申請夏伊喬撤訴。 經過這一“奪母”風波後,2008年4月,原告方提出撤訴申請,當年8月,原告又以法定繼承為由向上海市盧灣區法院提起訴訟。後因兩院合併,並到黃浦法院審理。 據白庭蔭說,原告的主要訴求只有一條,即要求法庭清點分割劉海粟先生的遺產,全部是送拍的爭議藏品。 2012年12月24日,黃浦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具體為:上述兩家拍賣公司的33項字畫作品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劉海粟畫作《墨牡丹》、《鬆樹八哥》、《玉蘭孔雀》歸原告共同所有;故居內的劉海粟畫作《但丁之舟》、康有為書寫的字幅《存天閣》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在上述兩家拍賣公司成交的12項字畫所得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在北京匡時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拍賣成交的7幅字畫所得歸原告共同所有。 換言之,一審判決結果幾乎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訴求,這讓對本案毫不知情的被告劉虹難以接受,遂於2013年1月委托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富敏榮和侯傑進行了上訴。她上訴的理由是: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倉促下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顯失公平,很難令人信服。 白庭蔭說,送拍的字畫算作遺產也可以,但這些應是夏老的遺產,而非海老的遺產,因為按照《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給配偶。而且,海老1994年去世前就留下話,說除留給親屬少量書畫作紀念外,其餘的都無償捐給國家。 1994年11月,在夏伊喬與上海市文化局訂立的遺贈協議書中,明確向上海劉海粟美術館捐贈913件海老的作品和藏品,另外遺贈給南京藝術學院和常州劉海粟美術館各30幅書畫作品,剩餘的近百件作品和藏品留給夏老作紀念。而這些剩餘藏品的所有人應當就是夏伊喬。 侯傑律師同時提到,因劉虹夫婦早年長期在青海工作,女兒便由身在上海的劉海粟夫妻撫養。再加上劉家第三代人丁不旺,又不在國內,外孫女白瑜便深得海老夫婦寵愛,因此,白瑜在香港結婚時,夏伊喬將《靜聽鬆風圖》、《玉澗流泉圖》、《草書臨閣帖卷》、《黃山雲海》和《遙岑煙靄圖》贈給其作為結婚賀禮。對於這一點,白瑜在給法庭的證詞中提到一個細節—— 她說:“1996年元旦前後,我父親(白庭蔭)要去上海公幹,我便拜托父親邀請外婆來香港參加我4月7日舉行的婚禮。外婆聽說後,準備了兩天,然後讓我父親撥打我的電話。電話里,外婆說‘婚禮我本來要參加的,誰讓我只有你這麼一個寶貝,我準備了你外公幾個歷史時期有代表性的畫作作為賀禮,我年紀大了不能親自帶去香港,這些畫就讓你父親代為收下’。外婆還說‘你現在成家了、成人了,要好好做人做事,如果發展得好,大點的古董也會給你的’,我當時非常感動,印象深刻。” 而至於白庭蔭,他長期在國內協助海老夫妻處理事務,陪同考察、公務,並打理“故居”裝修等各項事宜,後又為籌建“故居”奔波。另據記者了解,從海老病重到海老的喪事全部結束,整整一個月的時間自始至終陪伴在夏老身邊的子女,只有老白一個人。 在上訴書中,劉虹直截了當地指出:原告之所以挑起訴訟,原因其實並不限於書畫,而是對上訴人根據政策一人承租故居耿耿於懷。訴訟的根本目的是要對父母遺產進行分割並重新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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