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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革創新農村土地制度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9 08:49:21 |
城鎮化合法征用農村土地,農村應由誰來決策?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如何確定?農村土地補償收益如何分配?這些問題是土地城鎮化中必須界定的。為了避免少數村幹部為了獲得私利而犧牲失地農民利益和農村集體利益,土地城鎮化中農民權益保護可考慮分級決策機制。高級決策權賦予給失地農民,以維護失地農民權益作為底線;中級決策權可賦予村民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村民,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平衡失地農民與村集體利益;低級決策權才賦予給少數村幹部,以審查和監督土地城鎮化的合法性。對於非法征用農民土地或者以租代征農民土地,要加大懲處農村管理幹部的力度,確保耕地紅線不被突破。 文章認為,為了推進新型城鎮化,解決人口城鎮化難題,相應的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總體思路應按照先易後難分步走策略。第一步,在一定時段內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建設好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鼓勵土地流轉;第二步,等時機成熟再引入市場機制通過一次性補償方式讓擁有農村土地承包權但是長期不耕作土地的農民放棄承包經營權,實行耕者有其田。 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建設中,制度安排要讓那些對承包地依賴性比較小的農戶,更加積極地轉出承包地。特別地,農村中多數中高收入家庭主要依賴從事非農產業或者外出務工獲得收入,經營小規模承包地機會成本高,無法專心從事農業生產,承包地的產出低效。如果讓那些對承包地依賴性小的中高收入家庭將承包地轉出,既不會影響家庭收入,又對農業規模經營有利。隨著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等條件的不斷成熟,再通過市場機制和政策調節讓不再依賴農村土地的進城家庭徹底放棄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文章強調,農村弱勢群體,受到家庭勞動力資源禀賦等的限制,非農就業機會少,工資性收入往往難以保證基本生存需要,對農村土地的依賴性比較大,無論如何都要確保這部分農村居民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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