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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犯罪:階級鬥爭思維埋下戾氣種子

http://www.CRNTT.com   2013-08-05 15:38:26  


 
  是的,反社會及個人極端暴力行為,本質上是小概率隨機事件。小概率意味著要預先防範堪比大海撈針,你很難根據實施者的某些具體特征來加以甄別;而且,極端暴力犯罪,個人的實施成本極低,造成的社會傷害極大,這種不對稱性進一步增加了防範的難度。

  在這個意義上,任何社會,即使法治再昌明,都不可能杜絕殘忍尤其是無腦的殘忍。那麼,社會就無法保衛自己了嗎?實際上,對這類殘忍尤其是有腦的殘忍還是有招兒的。

  一是形成同聲譴責的輿論。那些大量殺傷無辜者、製造更多更大的悲劇,以爭取社會對其個人悲劇關注與同情的人,有任何值得同情之處嗎?你(自稱)受到傷害能成為你傷害無辜者、“報復社會”的充分理由嗎?那些無辜的陌生人何曾傷害過你?這樣的殘忍根本不是為了恢復自己被損害的權利與尊嚴,而是侵害了別人的生命與自由;根本不是什麼私力救濟或弱者復仇,就是恐怖與反社會。

  二是大開公力救濟尤其是司法救濟的方便之門,令有腦的殘忍沒有必要。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命、自由與財產而同態復仇、私力救濟是自然權利。但私力救濟是自我求證、自我執法,報復容易超過合理限度和殃及無辜,早已為現代法治社會所摒棄。現代社會以統一的正當法律程序取而代之,提供第三方取證與實施的標準化正義。現代政治學的實踐早已表明,及時、足夠、有效的公力救濟,是舒緩社會戾氣的正途。

  三是國家行政、司法系統不能成為唯一的排解渠道。必須允許社會的、民眾之間的自我救濟。目前,許多人對司法救濟渠道的信心不足,這也是當下信訪火爆的主要原因所在。但信訪畢竟還是公權力的一種補償機制,它絕無可能替代宗教、專業的心理疏導,或者有著相同遭遇民眾的彼此慰藉。所以,必須允許各類社會組織的存在,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才是釋放緊張的節流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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