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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兩岸服貿協議要多荒唐就有多荒唐

http://www.CRNTT.com   2013-07-29 08:19:46  


 
  本來,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以法律定之者應送立法院審議”的規定,朝野黨團要求審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無可厚非。實際上,“ECFA”就已送交“立法院”審議,這是符合法治原則的。而作為“ECFA”後續協議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與“ECFA”一樣,雖不是條約,但依國際慣例,應比照條約,以包裹方式在“立法院”完成審查。而“ECFA”就是以“逐條審議,全案表決”完成審查。因此,作為“ECFA”協議的後續協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按道理也應是以“逐條審議,全案表決”方式完成審查。若是按照民進黨團的主張,採用“逐條審議、逐條表決”的作法,就是不符合國際協議處理的正常程序,更不要說對條文內容或特定承諾表(開放項目清單)做出修改。按照國際慣例,《服貿協議》的內容是不允許在簽署之後、實施之前做任何修改的,要麼是全盤接受,要麼是將之否決,而根本上沒有“逐條表決修改”的法理依據。而“逐條審議,包裹通過”,就已經充分照顧了“立法院”職權與雙邊協議的特殊性這兩方面。照理說,作為“ECFA”後續協議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也應按照審議“ECFA”的方式處理。否則,就是在島內立法實踐上,也是違背“比例原則”的,而“比例原則”正是台灣法律人的孜孜以求及是非標準。

  必須指出的是,台灣日前已經與新西蘭簽署類似《自由貿易區協議》的《經濟合作協議》,並正在與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洽簽“自由貿易區協議”。如果民進黨團繼續這樣鬧下去,就將會嚇怕正在與台灣洽簽《自由貿易區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已經協商了好幾年甚至是十幾年才達成共識並將要簽署的協議,是否到了送請“立法院”審議時,就將會被修改得面目全非?即使台灣與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貿易衝突較少,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在島內的爭議性也相對較小,但只要是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審議打開一個“缺口”,就將會成為慣例甚至是法定程序,未來國際上就沒有甚麼國家和地區願意與台灣簽署任何貿易協議了。尤其是台灣目前急於要與東盟在“十加一”及“十加三”的基礎上,加入協議,及要與美國簽署《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 (TIFA)》,及《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的情況下。這些國家和地區必然會擔心將會遭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攔路打劫”。這些,對十分講究法治和誠信的國家和地區,是毫不含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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