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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案理賠違規,賠款已成買命錢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09:52:47  


在受害者家屬收到89.7萬元賠償款後,死者立即下葬,其家屬也頃刻噤聲。
 
國家賠償後,應對涉案人員進行追償  
   
  在國家賠償行為中,首先要應該定國家賠償主體、程序,最後才是賠償的方式和具體數額。而臨武縣政府賠償的主體不清、程序不明、賠款數額無據,違反了國家賠償規程

  國家賠償發生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因而有關國家賠償主體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三方。由於三方之間的關係,他們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分別有不同的定位。賠償責任主體,即賠償責任的最終歸屬者。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國家是賠償責任主體,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表現即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賠償費用由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中專項列支。在確定了賠償的主體以後,需要確定的是賠償程序。對於賠償請求人來說,這一程序是獲得國家賠償,實現其在國家賠償法中確立的實體權利的途徑和手段;對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來說,是確定其賠償責任和義務的程序。只有確定了國家賠償主體和程序以後,最後才是賠償的方式和具體數額。而臨武縣政府賠償的主體不清、程序不明、賠款數額無依據,違反了國家賠償規程。

  國家對執行公務中違法的公務員享有追償權。政府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以後,還應對涉案工作人員和相關領導人員進行追償,不能“用納稅人的錢來買納稅人的命”

  在《國家賠償法》中,有對追償權對象的規定:追償即國家機關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後所保有的要求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力,公務員在國家賠償制度中處於追償權對象的地位。國家對執行公務中違法的公務員享有有限的追償權。這種有限表現在:(一)過錯追償,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有故意或嚴重過錯;(二)追償數額有限,即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並非一概是全部賠償費用。所以,臨武縣政府在動用公帑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以後,有責任公開賠償的相關信息,同時對如何彌補該筆國家賠償支出為納稅人造成的損失作出說明。對涉案工作人員和相關領導人員的追償必不可少,不能“用納稅人的錢來買納稅人的命”。
  
  結語:貝卡利亞在他的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說到,“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但在臨武事件中,無處不在違規操作和暗箱操作不能帶來公正,只能帶來猜疑。(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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