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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脫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11:33:18  


李天一與其父李雙江
  中評社北京7月16日訊/李雙江之子李某某因涉嫌強姦案被公訴,其最新一任律師一出場就高調宣布要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昨天有關報道似乎表明,李某某一方正在加緊為“無罪辯護”在輿論上布局:李家提出兩個問題,其一,受害女子是否屬於酒吧的陪酒員?其二,反覆強調被害女性“沒有反抗”或“沒有明顯反抗”。對此輿論指出,如果“無罪辯護”想踩著“陪酒女”過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計勝算不大,反而更加暴露了某些人在道德上也完全破產了。

戎國強:李某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脫罪

  錢江晚報2013-07-16 10:03 戎國強 時評作者

  換律師如換刀,救子心切,夢鴿更換律師,最新一任律師似乎最符合委托人的心意了,一出場就高調宣布要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昨天的有關報道似乎表明,李某某一方正在加緊為“無罪辯護”在輿論上布局。昨天的有關報道中,李家提出了兩個問題,其一:受害女子“是否屬於酒吧的陪酒員?”其二:反覆強調被害女性“沒有反抗”或“沒有明顯反抗”。但是,這些足夠作為“無罪辯護”的依據嗎?

  “陪酒女”在公眾認知中是一個在法律和道德層面都有負面色彩的職業,報道結尾還特地指出“陪酒女”可以在其從業場所的酒水銷售中提成。這就有一種暗示作用:被害女性主動向李某某等人勸酒以牟利,這就有“勾引”的嫌疑了,而“勾引”正是“陪酒女”這類風塵女子擅長的。這樣一來,原先的施暴者與被害者的關係就顛倒過來了,“被害者”其實是“勾引者”,而“勾引”是主動行為;李某某則像個迷途羔羊,上了別人的當,這樣一來,施暴者儼然成了受害者;有罪錯的是“陪酒女”,不是李某某。但是,身為律師,不可能不懂:“陪酒女”就可以被你隨便欺侮嗎?做了“陪酒女”,個人權利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即使是一般所稱的賣淫女,對其強行,也是強姦,跟強姦一個“良家女子”沒有什麼區別。這個道理,如果律師懂而夢鴿不懂,夢鴿就會覺得這個律師換對了。

  報道中有關“沒有反抗”的那一段文字,讓讀者做起了填空題。先看原文:從酒吧離開時,女孩並沒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揚鑣。在到達酒店後,受害女孩沒有明顯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 狀態並不明顯。

  這樣的行文,似乎省略了一些什麼,在回避什麼——女孩應該反抗誰?為什麼要反抗?那個反抗對象對女孩做了什麼?這才是事情的關鍵所在,越是關鍵,越要回避,於是就出現了這麼一段閃爍其詞、虛虛實實的文字。但是文字技巧再高超:也無法回避這些要害問題:當時,是誰強迫女孩離開酒吧?他或他們要把女孩強行帶到何處?他或他們把女孩帶到那裡是想幹什麼?最終幹了什麼?

  雖然,“陪酒女”不是一個好職業,但是,當一個“陪酒女”與一群無良青少年放在一起,更何況李某某涉嫌強姦已被公安部門調查認定,人們的同情會傾向哪一邊,是無須多說的。如果“無罪辯護”想踩著“陪酒女”過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計勝算不大,反而更加暴露了某些人在道德上也完全破產了。

  如果“無罪辯護”想踩著“陪酒女”過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計勝算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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