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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同性婚姻合法化看美國社會的巨大進步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51:45  


 
鏈接:應該相信成熟國家民眾的判斷力

  2013年07月04日03:17 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李宇輝 (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支持同性戀婚姻的判決以後掀起了軒然大波,各大國際媒體都騰出了頭條進行報道。國內的同性戀權利問題雖然還遠沒有引起公權力關注(連紙媒討論都很少),但在網絡上也早已是大熱的話題。

  婚姻合法化是公權力介入的結果

  大部分支持同性戀婚姻的人理由很簡單:婚姻關係屬於私人領域,與其他人的喜好無關。此論點顯然是消極自由主義的一個經典論據。 密爾應該是第一個清晰闡述這一倫理原則的人:只要不傷害別人,一個人有權利做任何事情。他的理由是,一個人是對自己利益的最好的判斷者。即使他判斷的是錯的,他也在通過他的“生活實驗”來為人類社會積累知識,是社會進步的必由之路。

  對於這種價值觀,我有天生的親近感。但是它在邏輯上並非無懈可擊。如果以“不傷害別人”為原則,那麼就必須要對“傷害”二字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穿一件醜陋的衣服影響市容算不算傷害別人?在淘寶上寫負評砸一個人的生意算不算“傷害”?很多人認為美國是消極自由主義的踐行者,但是美國也有21歲以下不能喝酒這樣的法律。那麼現實中,對於私人領域的立法到底界限在哪里?

  正是因為消極自由主義者沒有辦法清晰地定義“傷害”,他們無法反駁一些反同性婚姻的觀點。比如評論員李鐵先生的一篇文章就很難反駁。他的大意是:世界上真有完全私人的事情麼?婚姻關係會影響稅收、福利等(放在中國還有戶口、生育指標的問題),並非完全私人事務;即使從純社會倫理的角度講,允許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允許亂倫、戀童等?後兩者算不算私人的?

  其實我非常同意李鐵所說的公域私域難以區分這一觀點。但是有一點他忽略了,但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都是經過選民和立法機關授權才這樣做的。雖然他們觀念上可能認為性取向是私事,但在程序上,他們並沒有把這個當成私事來處理。並不是說選民和立法機關特別想禁止同性戀,但是考慮這是私事所以作罷;而是他們主動地使用公權力賦予這項權利。因而對於這些國家而言,即使你認為婚姻不屬於私人領域,你也不能否定人家的同性婚姻,因為人家本來就是當作公共事務來決策的。並不是少數同性婚姻支持者在抗拒公眾利益,而是公眾本身自願地、歡天喜地地支持這樣的立法。

  以上這一點,國內的同性婚姻支持者同樣沒有想明白,他們總是過於強調婚姻的私人性,卻忘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從來都是公權力介入的結果。沒有選民大範圍支持而通過此類立法,我這輩子還沒聽說過。為什麼這個問題在美國如此戲劇化,雙方各有勝負?原因無非是美國的支持者和反對者人數相當,難分上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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