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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車殺嬰案判賠太少折射司法悖論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11:45  


本次長春盜車殺嬰案,家屬賠償竟然只有罰金的三分之一
  中評社北京5月30日訊/據媒體報道,長春盜車殺嬰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周喜軍處罰金5萬元,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1.7萬餘元。賠償金額少、甚至僅罰金的1/3,引發外界質疑。新浪新聞評論第277期《新觀察》欄目今日登載評論文章“殺嬰賠1.7萬是傷口撒鹽之判”表示,“誠然,無論多麼公正的判決都無法挽回生命,也很難撫慰失子之痛,可至少別讓法律成為對受害者二次傷害的推手…”,全文內容如下:

  “偷車殺嬰”案嫌犯一審判死是意料之中,但賠償僅僅1.7萬元。判決雖無失當之處,可結果依然令人無法接受。誠然,無論多麼公正的判決都無法挽回生命,也很難撫慰失子之痛,可至少別讓法律成為對受害者二次傷害的推手。

  ■ 殺嬰案家屬僅獲賠1.7萬 精神損害撫慰金訴求未獲支持

  5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長春“盜車殺嬰”案,被告人周喜軍一審被判死刑。對被告人周喜軍處罰金5萬元,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1.7萬餘元。賠償金額少、甚至僅罰金的1/3,引發外界質疑。

  “對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滿意的,但是民事賠償方面,肯定是不滿意的。”昨天晚上,被害嬰兒父親許家林對新京報記者說。

  許家林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他要求賠償孩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妻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230萬元,但是法院僅支持了孩子喪葬費1.7萬元。他當庭提出上訴。

  “周喜軍死刑是對兒子的交代。但賠償這麼少,是法律不公。”許家林說。

  對此,北京魏汝久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魏汝久認為,被告人因同時犯盜竊罪,按法律是需要處以罰金的,5萬罰款沒有問題。

  但1.7萬元只是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魏汝久介紹,根據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關於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中明確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現在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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