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張千帆:司法改革需從具體做起

http://www.CRNTT.com   2013-03-01 10:04:59  


 
  雖然有關部門並未說明停用勞教之後有何後續措施,我認為推進法治、保障人權的最有效舉措莫過於簡單廢除。此前法學界不少人認為,勞教只能改、不能廢。依我看,廢了勞教,天塌不下來。

  2003年孫志剛事件後,廢除收容遣送成為當時新一屆政府的重大手筆。當時也有人大不以為然,認為收容遣送制度可以改、無需廢,廢了如何治理那些流浪乞討人員?但是國務院果斷廢除強制性的收容遣送,代之以自願救助手段,中國社會並未因此而天下大亂。恰好相反,人性化的改革舉措不僅保護了流浪乞討人員以及像孫志剛這樣的無辜路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且也堵死了地方警察草菅人命、敲詐勒索的一條渠道。

  和收容遣送相比,勞教制度更加惡劣,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剝奪更為嚴重,地方政府濫用公權的餘地更大,方式也更加任意。如果收容遣送該廢,那麼勞教更應該直接廢除。

  事實上,勞教和刑罰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雙軌制”,相當於對程度較輕的犯罪行為的懲戒措施,只不過勞教判決不具備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因而早已蛻變為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怪胎;革除這一怪胎不僅不會對中國社會傷筋動骨,而且將清除法治道路上的權力障礙。絕大多數勞教行為或者根本不應該受到處罰(如唐慧上訪或任建宇發帖),或者因為情節輕微而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如鄰里鬥毆、賣淫嫖娼等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最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5天,情節嚴重者則應適用《刑法》相關條款。如果《刑法》尚未完全覆蓋現行勞教制度規定的確實應該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或某些輕微犯罪的審理應簡化司法程序,應該完善《刑法》相應規定而非保留勞教。對於戒毒和控制精神病人等確有必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則應通過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專門立法,而此類立法也和勞教的原始宗旨大相徑庭,並不能被視為勞教制度的延續。

  作為計劃經濟的產物,勞教制度不僅早已不適應當代中國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且嚴重背離法治的基本精神。就和當年價格雙軌制必然產生“官倒”一樣,勞教和刑罰雙軌制必然縱容地方濫用公權,規避刑事處罰所要求的司法程序,名義上是為了“維穩”,實際上是將勞教作為公權私用、打擊異己的便利工具。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