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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死亡賠償:命價貴賤看戶口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11:43:57  


   
英國:訴訟太久要多給賠償  
 
   英美現行死亡賠償偏重“扶養喪失說”,被扶養人獲得受害人生前該提供的所有經濟支持

  而在世界其他法治健全的國家,無論是採取“扶養喪失說”還是“扶養喪失說”,都不是按戶籍身份規定死板的賠償標準,是以各種不同方法和判例來精確估計出受害人生前的預期收入總數賠償。

  在英美法系,按照古普通法,當被告過失致人死亡時,死者的配偶或孩子不能提起訴訟,因為侵權責任主要是追究“傷害”責任,由於受害人已經死亡,因此就不存在對他的傷害。不過,該規則早就在上個世紀被英國與美國的成文法所改變。英國主要是通過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美國是由各州頒布的《不當死亡法》改變這一判例的。現在的英美成文法的死亡賠償內容偏重“扶養喪失說”,即受害人死後,生前應被其扶養者得以索賠。按照美國各個州通過的《不當死亡法》,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有權就因受害人的死者而遭受的財產損害要求被告予以賠償。目前美國大多數州採取的計算方法為“幸存者的損失(loss-to-the-survivors)”,即被扶養人有權就受害人生前對其所在的家庭提供的經濟支持獲得賠償。 [詳細]

  英國《致命事故法案》規定訴訟耗時久要追加數年賠償金

  依據英國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的規定,普通死亡賠償是按受害人剩餘的預期壽命乘以受害人年均收入。為避免訴訟得出結果與賠償下發之間時間太長,被扶養人受損,受害人死亡到判決前之間的時段的損失金額還要另外多加好幾年的賠償金額。例如,在1979年“科比特家訴黑弗靈和布倫特伍德衛生監督所”案中,本來判給原告是受害人(剛生下原告就因衛生部門過失而死的母親)11年內的收入總和,但因審判過程耗時太久,結果追加到賠償15年收入。《致命事故法案》第1A條還特別規定,因不法侵害行為而死亡的受害人的配偶與未滿18歲的單身子女的父母(如果該子女為私生子的話則僅為母親)有權獲得全部殯葬費用與固定7500英鎊的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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