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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公開財產的官員的啟示

http://www.CRNTT.com   2012-11-01 11:02:14  


 

  我的看法是,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頂層設計,至少應在省級層面制定一部帶有強制性的財產申報公示的法律法規。這個法律法規既可以是一部專門的財產申報公示法,也可以含在其他法律法規——如政府信息公開法——中。總之,它必須是經過國家或省級立法機構制定出台的,用以規範全國或省級範圍的財產申報公示做法。有了這一指導和強制性的法律,地方的財產公示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如果一些地方不公示或者公示不合規範,公眾也可依法監督,甚至提起訴訟。

  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為了減少陣痛,使官員財產申報公示能夠比較順利地推出,這一法律應包含以下幾項主要內容:一是收入和財產明細,舉凡與官員及家庭成員有關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及其他不動產、股票等都要納入申報公示範疇;二是申報公示的環節,除了向社會公示外,還要對於申報內容進行審查,以及對於謊報、瞞報行為進行懲治的環節;三是時間表和路線圖,這點對全面推廣最重要,因為只有為全面推廣制定一個時間表和行動路線圖,才能讓人感覺到政府的反腐誠意。

  我認為,如果從明年算起,這個時間表可以5年為限,也就是到2018年中共19大召開前,各級政府中擔任部門職務的官員以及重要崗位的公務員,其財產都必須全部公開。但開始可從新提拔和任職的官員做起。目前,財產申報公示制的一個症結,是切入點難尋,一些專家為此設計了幾個方案,比如從腐敗高發的建築工程等領域的官員開始,又或從新提拔的官員開始。從當前幾個推進力度比較大的地方看,都是從新提拔的官員開始。這說明在這方面有一定共識,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把財產公示與官員提拔捆綁起來,官員為了升遷和政治前途,更願意接受社會的監督,公開自己的財產。

  儘管官員財產公示制若要全面推行,還涉及到社會誠信體系、信息統計體系、實名制財政體系,以及預防資金外逃等制度建設和技術條件的完善,但最重要的還是要解決認識問題,上述制度建設,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是不難解決和完善的。即使一時不能完全解決,也可邊做邊完善。指望條件全部具備再來出台有關制度,如果不是借口就是懶惰。

  至於官員的認識問題,張天成已經為廣大官員做了一個榜樣。建立這樣一項制度,目的是為了防範今後繼續出現大面積的貪污腐敗和權錢交易,而不是用來或不是主要用來對過去由於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所導致的腐敗進行清算。如此可以減少官員的抵觸情緒。事實上,此前的調查顯示,多數官員是贊成財產公開的。

  鑒於當前改革陷入膠著狀態,在人們對反腐的期望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公開官員財產是最能凝聚人心和形成改革共識的舉措。我們不能再做鴕鳥,被腐敗所挾持,必須勇於走出這一步。其實,我國已經有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只要在這一規定上再向前邁進一步,按照上面所講進行補充完善,並使之成為法律,就能形成財產公示乃至反腐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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