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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虐童咋成了“尋釁滋事”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25:45  


 
  我們認為以該老師“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客觀表現認定此罪理由不夠充分,這是傷害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但並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在虐童行為不涉嫌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的前提下,只能套上這樣一個罪名。但是,正確的邏輯應該是:你觸犯了刑法,我要依據刑法處理你;而不是說:我必須處理你,所以要找一個刑法的罪名。

  必須要承認的是,按“尋釁滋事罪”來追究無良幼教的責任,和網民的心理期待存在巨大的落差。但單純地從量刑角度考慮,以“尋釁滋事罪”判刑,不一定就會畸輕,而是可能更重。虐待罪如未造成重傷和死亡的後果,最高處以兩年的有期徒刑;而尋釁滋事罪即使是初犯,最高也可以處五年的有期徒刑。

  中國兒童保護為何遭遇尷尬關於兒童保護的法律都是宣言式,缺乏可操作性我國唯一的一部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學校保護部分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第6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幼兒園明確劃入了學校保護的範圍之內,但從規定中不難看出,所有的規定都很空泛,幼師的哪些行為屬於“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怎樣的算作是“情節嚴重”?由於《刑法》中缺少對於虐待兒童罪的規定,那麼《未成年人保護法》法條中的“構成犯罪”,指的是哪些行為?這些問題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沒有明確的說明。

  從憲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條例,到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強調人人都要保護未成年人,但這種宣言式的法律條文缺乏可操作性。美國現在有19個州的法律容許適度體罰,但是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來區分體罰和虐待,比如體罰是只容許用木板或玻璃纖維板打屁股;規定父母給學校寫下體罰許可,就可以,父母不讓打的,就不可以;男教師不可以體罰女學生。這些十分具體清晰的規則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同時,美國的虐童定義相當細化,雖然各州都有具體的認定虐待的方法,但基本都認定有六種對兒童的虐待:1、對兒童的身體傷害。不管打孩子的人的主觀意圖是什麼,只要造成了兒童的身體傷害,就是虐待;2、對孩子的忽視,只要忽視的是兒童基本的、必須的需求,就是虐待;3、對兒童的性虐待,甚至包括在兒童面前故意暴露性器官;4、對兒童的感情或心理傷害,包括不停地批評、辱罵、威脅;5、拋棄兒童;6、毒品或藥品虐待,甚至包括在兒童面前吸食毒品。(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這些都不是只針對兒童的父母,而是針對兒童的監護人。兒童在學校時,監護人就是老師。

  用行政處罰代替刑法罪名,威懾力不足中國現階段處理幼兒教師虐待兒童的案件,基本都依據《行政處罰法》來進行處理,而在《行政處罰法》範疇內可行的處罰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種:1、行政拘留,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2、吊銷教師資格證;3、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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