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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徵地拆遷悲劇不能草草了事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25 11:36:21 |
必須對民警槍殺盤錦村民一案追責 2012年09月25日06:38 來源:21CN 作者:羅竪一 據2012年9月24日《新京報》報道, 9月21日,遼寧盤錦興隆台區一村民在一起占地糾紛中死亡。9月23日下午,人民日報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盤錦當地有關部門並未與村民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違法強拆,導致矛盾激化。 據此而論,盤錦市有關部門違法在前,村民依法維權在後。 可是, 9月24日淩晨,人民日報官方微博再次發布消息稱,人民日報記者何勇從盤錦市政府獲悉,調查認定:民警接110出警,並非警察參與徵地拆遷。出警後,遭王樹傑和家屬潑汽油、追砍。在王樹潔點燃衣服撲向民警時,受到威脅的民警開槍。而9月23日的《新京報》有關新聞亦顯示,9月22日,盤錦市成立調查組並發布消息稱,民警開槍是因為村民暴力妨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經鑒定,開槍民警槍支使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顯然,在盤錦市官方的眼裡,有關民警槍殺村民王樹潔是合法的,是不需要承認任何責任的。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分別顯示:“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衆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不得使用槍支;“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一綫民警一律不得攜帶槍支”。 結合有關新聞報道,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那就是依照法律規定,上述民警連槍支都不得攜帶,更別說什麼有權槍殺村民王樹傑了。 換言之,整個事情的定性,應該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所言,開槍的警察並非依法履行公務,開槍也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再者,公安部黨委制定下發的《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明確指出,各級公安機關要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放在首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誠然,依照盤錦市官方的說法,“民警接110出警”。但是,警方為何不制止“前來鏟平莊稼地”的違法強拆人員,而偏要把槍口對准遭遇強拆的村民王樹傑呢?如果不是對警方和強拆人員絕望之極,那麼年僅36歲的村民王樹傑會以激烈的方式跟警方相對嗎? 另據媒體報道,9月23日,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台區委宣傳部發布通知稱,此事發生後在全區幹部群衆中引起強烈反響,也出現不同聲音。請各黨委(黨工委)、黨組號召廣大幹部群衆要正確對待,提高認識,不評論、不議論。 衆所周知,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報社創刊60周年之際,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來到人民網(603000,股吧)強國論壇與網民在綫交流。胡錦濤說,強調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因此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需要廣泛聽取群衆意見,通過互聯網了解民情、匯聚民治,也是一個重要渠道。 而且,隨著中國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中央力推的“網絡問政”正在逐步變為各級黨政機構和政府官員治國理政的一種常態,也成為政府獲取民意,問計於民、問需於民、問政於民最有效的途徑和手段。 但是,面對民警槍殺村民之慘劇,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台區委宣傳部卻明令“不評論、不議論”。這豈不是跟中央最高領導人的上述指示,以及“網絡問政”之時代潮流背道而馳? 何況,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台區委宣傳部的“壓制言路”之做法,不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而且還會嚴重地損傷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總而言之,筆者羅竪一認為,國家有關部門必須對民警槍殺盤錦村民一案追責,而不能像錦州官方一樣地一錯再錯。否則,既無法給中國億萬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又是對中國法治的褻瀆,還會影響黨和政府在民衆心目中的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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