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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爭端:實際控制等於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2-07-27 11:29:38  


   
在無價值荒島只需設燈塔或護鳥就算實際控制  
 
   2002年國際法院裁決印尼和馬來西亞的島嶼爭端時,表示在價值不大的無人島只需輔助措施就構成實際控制

  一般而言,要在相關領土上建立起完善的國家政權體系,以獨立地、排他地行使管轄權的程度,才能稱之為充分地行使主權權力。但是,一個不適於人類長期居住的地區所行使的行政管理的強度,自然不能和在人口稠密之地所行使的行政管理的強度相提並論。因此,判斷國家主權的行使是否充分的標準是一個充滿彈性的概念。例如,在1928年國際法庭“墨西哥與法國關於克利柏頓島主權爭端案”的判詞中,仲裁員認為,“只有國家在爭議領土上建立起一個完善的行政管理體制,主權的宣示才是充分的;但是,對於一塊完全不適宜於居住的領土,從占領國最初在那裡出現的時候起,該領土就可能處於該國絕對的和完全沒有爭議的控制之下,那麼,從這時候起,占有就應被認為已經實現,有效占領因此就已完成。”

  國際法院在2002年“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關於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主權歸屬爭端案”的判決中指出,對於象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這樣的無人居住或無人永久居住、且經濟價值不大的爭議地區,建立完善的行政機構進行有效控制通常很少見,因此,馬來西亞在這些島嶼上所進行的控制和管理收集龜蛋、保護鳥類的、修建和維護燈塔和航行輔助物等措施,就足以構成實際控制。 
   
即使爭議領土被實際控制,同樣能爭取分享權益  
 
  1971年伊朗與阿聯酋關於阿布穆薩島的協議顯示即使島嶼被爭端一方實際占有,也可以分享資源

  基於12海里海岸線原則,伊朗認為將近整個波斯灣都是本國領海,無視波斯灣西岸所有阿拉伯國家的領海主權要求。1971年伊朗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宣布建立前兩天占領了有主權爭議的阿布穆薩島一半,1992年伊朗占領阿布穆薩島全境,現在仍保持對島上要點的控制。但根據1971年伊朗—阿聯酋諒解備忘錄的規定,阿布穆薩島及相關水域所開採出的石油出售的收益由兩國五五分賬,即使現在伊朗實際占領阿布穆薩島、兩國關於此島主權的激烈爭議持續至今,這一分成協議仍然未變。這並非代表伊朗慷慨大方甘願出讓國家利權,而是因為若將阿布穆薩島連土地帶油田出產全部吞下,是向波斯灣西岸所有阿拉伯國家放出極不友善的信號。兩伊戰爭的發生有一半就是因為伊朗過去曾有這種失當的外交姿態,伊朗付出了昂貴的代價,才學到這一教訓。 
 
  結語:領土爭端各方在不能達成共識時,一般會向國際法庭申訴,根據在爭端肇始前到底是哪一方對爭議領土有足夠有效的實際控制來仲裁。如果光是單方面一再強調本國對爭議領土有無可置疑的主權,這種自說自話的執拗姿態對實際解決分歧並無太大幫助。(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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