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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治改革為何領先中國?

http://www.CRNTT.com   2012-04-16 12:01:26  


 
  第四條是專門關於越南共產黨的條款,分為兩個自然段,第一段規定,以馬列主義和胡志明思想為指導的越南共產黨是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但第二段明確說明“黨的所有組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由此可見,作為國家基本大法,越南憲法的意識形態色彩相對淡化,為政治體制改革在觀念和框架上提供的空間相對充裕。更重要的是,這些條款並非越南加快政治改革步伐後修憲的產物,而是最初立憲時就如此規定。

  越南現行憲法是1992年修訂通過的,當時由於前蘇聯和東歐國家轉型的影響,越南政治正轉向保守,改革停滯不前,但是,在修憲時依然沒有強調意識形態,保留了上述條款。

  越南憲法之所以意識形態色彩相對淡化,其實來自越共的歷史遺產。作為殖民地的革命運動,越南共產主義運動和民族民主運動之間有著更密切的關係。越南的共產主義政黨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自稱為印度支那共產黨,從“二戰”以後到1976年,先後自稱越盟和越南勞動黨,回避共產黨的名稱,直到南北統一之後,才將名稱定為越南共產黨。胡志明在1945年8月發布的《越南獨立宣言》深受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的影響,開篇第一句就直接引用了美國《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那一大段話,而且其結構和《獨立宣言》《人權宣言》是平行的,措辭也十分相似。這是不能僅用胡志明當時想和美國發展關係的策略考慮來解釋的。今天的越南憲法仍然把林肯的名言“民有民治民享”放在第一條,可謂其來有自。

  越南憲法中最重要的政治條款也反映了憲制觀念的影響。法國和美國曾經是越南民族主義最主要的敵人。法國曾經對越南實行半個多世紀的殖民統治,美國參與的“越戰”又曾經對越南造成了難以估量的破壞。但是,胡志明和其他越共領導人並沒有因此否定自己在立國理念上從《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中所吸取的養分,或者將這些觀念斥為“虛偽”。在西方政治文獻中得到系統表達的“人權”“民主”等觀念的普世性,在越南這樣一個似乎更有理由反西方的國家中,卻是得到高度認可甚至推崇的。因此,儘管越南共產黨也始終強調反對西方意識形態的滲透,但是,無論在官方還是民間,“普世價值”從來沒有像在中國這樣成為一個爭論的大問題。

  其次,在意識形態和黨內政治的領域中,越南從來沒有“內部敵人”這個概念。它既不承認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還有階級鬥爭(南北統一時對南方社會的清洗除外),也沒有“黨內代理人”的提法。

  和任何政黨一樣,越南共產黨內部也有意見分歧和“路線鬥爭”,但是,這種分歧和鬥爭從來沒有引起黨的分裂,也沒有在事實上作為“敵我矛盾”處理,給當事人的政治生命帶來不可挽回的後果。

  直到今天,越南共產黨仍然把自己在上世紀60年代抵制來自中國的開展“文革”和“反修鬥爭”的壓力作為其民族主義的重要功績。越南共產黨歷史上惟一因為重大路線問題而負責任並辭職的,是1951年至1956年擔任總書記的長征,但此後他一直是政治局委員和國務委員會主席。

  社會主義制度下階級鬥爭概念的缺位,以及執政黨內部鬥爭的溫和化,從理論上排除了大規模社會對立的可能性,在實踐上為涉及國家重大政治問題的討論和嘗試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更值得思考的,是這一政治傳統給執政黨的政治倫理帶來的積極影響,有助於統治精英在做出重大決策時減少對自己政治前途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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