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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壇反賭 冰山才露一角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12:31:30  


 
  令人安慰的是,公檢法機關這兩年沒有拖延怠慢,而且,他們也好不容易逮著一次幾無外力干擾的機會,自然也是鉚足了勁。您瞧,目前開審的幾單案,犯罪事實已上溯至1998至1999年,以2009年專案組成立開始計,追查時限起碼是10年或以上。1998—1999年,正是中國足球假球、黑哨和腐敗的興起之年,政府和公檢法機關欲將中國足球的黑幕掀個底朝天的決心,由此昭然於天下。也因為此,今天(21日)即將受審的受賄黑哨陸俊,也許就會被證實:1998年對《羊城體育》報的“惡人先告狀”,是徹頭徹尾的誣告。

  這只是足壇揭黑反賭的序幕,讓我們再耐心點,等著看中國足球更醜陋的內幕被慢慢地曬出來,只有讓毒發散得更徹底,療傷也才會更徹底。屆時,各方賢者高人給中國足球的再出發找出“長效機制”也不遲。

  再往大處想,中國足壇的畸形生態,其實折射著中國體育、更是中國社會的某些方面。既然一發千鈞,我們何急之有?

王琳:足壇腐敗大案的未竟之問

  2011年12月21日09:41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中國足壇迄今為止規模最大的審判,終於拉開帷幕。12月19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原主任張建強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對張建強案受賄事實無分歧。爭議焦點仍在張建強的職務身份上。控方認為,在張建強接受的13筆賄賂中,有12筆、238萬元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辯護律師則連續提出了多條證據,借以證明在中國足協任職的張建強不能算“國家工作人員”,因此無法滿足《刑法》第385、388條對“受賄罪”的界定。

  有此分歧,是因為張建強實則是個“雙面人”——他既是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的一名處級幹部,又是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秘書長、女子部主任。同一個人受賄,你說他是以處級官員的身份接受的賄款,還是以民間團體工作人員的身份受的賄?

  張建強案中,辯方的技術性辯解是,中國足協並非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一類的政府機構,而屬於在民政部注册、受民政部監督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理論上,國家體育總局對它只有業務指導作用。而控方的技術性反擊則是,張建強屬於被國家體育總局“自然委派”至足協工作的政府官員,因此適用於受賄罪名。

  對控辯雙方的交鋒,法院會采納哪一種觀點還有待判決的落地。但張建強案的“身份迷思”卻並非孤立的個案。在民間團體不“民間”,社會組織不“社會”的大背景下,不予逼退行政公權力對民間領域的侵占,就注定還會有司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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