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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女”為何不能想唱就唱

http://www.CRNTT.com   2011-09-19 09:56:10  


 
  地方電視台並非絕對的“公共”屬性

  毫無疑問,管理機構對選秀節目的嚴密監管,是大部分觀眾感到不快的根源,這從收視率上可以明確反映出來。然而從邏輯上來說,這種監管卻是正當和合理的。因為中國大陸幾乎沒有任何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電視台”,除旅遊衛視之外的大部分地方電視台,無論從政策法律上還是從機構設置上,都是地方政府的一個下屬部門,即所謂“行政事業單位”,那麼,作為事業單位,當然要接受上級的領導,不管這種領導有多麼的無厘頭,多麼的傷害自己的利益。

  然而,也正由於中國不允許私人電視台和商業電視台的存在,而電視的廣告和收視市場又不可能不存在,因此這些“公共電視台”們實際上都是以商業電視台的方式經營,他們的生存也並不靠政府撥款,而且每年還要上繳大量利潤。也可以說,他們實際上是戴著“公共”帽子的商業電視台,而且還籍由政府的政策,在一定區域內進行壟斷經營。

  當然,人們習慣按照“公共”的邏輯來批評他們,認為他們大賣廣告,卻沒有“社會責任”,也很少提供“公共服務”。可是,人們一方面認為,“公共”就是好,意味著公益和免費,然而至少從收視率反饋來看,卻又對進行了“公共化改革”的重慶衛視並不買賬。當電視台完全摒除市場考慮,即意味著它不用再去考慮受眾的喜好,而只考慮自己認為受眾需要什麼——這正是市場化改革之前的邏輯,電視台認為自己的責任是教育和引導電視觀眾,而不是服務於觀眾的需要。然而,從市場上壟斷賺錢,卻不從市場和受眾的角度考慮,這顯然是對受眾來說最壞的一種配置。

  “公共”比商業更值得警惕

  美國對電視台的管理一直由聯邦通信委員會(簡稱FCC)負責,從聯邦通信委員會的規定中可以發現,美國對政治宣傳比商業對商業宣傳更警惕,例如美國一直不允許業主在一個市場內同時擁有廣播電台、電視台,或同時擁有無線電視網和有線電視系統,理由是這可能導致受眾在媒體全方位的“洗腦”面前無從選擇,這一禁令直到90年代出台的《1996年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才被解除,因為此時已經發現,沒有哪一家媒體公司可以壟斷性的灌輸信息。

  美國於1948年1月通過的“美國信息與教育交流法案”更明確禁止美國之音等國營媒體對美國國內廣播,禁令至今有效。“美國國會之所以制定這樣的法律,是要確保美國政府不會把某個媒體作為喉舌,向國內公眾進行宣傳。”美國之音在其官方網站這樣解釋其只能對外廣播的原因。該法案1985年被第二次修訂,對美國之音及其他美國政府製作的針對海外受眾的宣傳品在本土傳播的限制進一步收緊。

  也許我們認為,公共電視台應該拒絕廣告,全額政府撥款,“服務”於社會大眾,而主導“美國信息與教育交流法案”修訂的參議員愛德華.佐林斯基在美國國會發言時則說:“美國納稅人肯定不需要,也不希望自己的錢被用來支持政府向自己灌輸宣傳——當然,“公共服務”的內容可以不僅僅是政治宣傳,但是,在新聞和服務類節目上,世界上做得最好的恰恰都是商業電視台,這充分說明,除非出於政治宣傳需要,否則實在沒有理由設立所謂的“公共電視台”。

  □ 結 語

  對比糧食和衛生方面的監管力度,和對“精神糧食”的監管力度,常常讓我們懷疑兩件事是不是搞反了。

  (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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