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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麗萍“反同”之爭的誤區

http://www.CRNTT.com   2011-07-06 10:39:02  


 
  3.呂麗萍當然有權利批評同性戀行為

  基督徒畢竟是少數人,說對方的行為是“罪”,即使基督徒的本意並非歧視,被指責的人卻會感覺受到了歧視。歧視他人不是什麼好行為,但並不等於呂麗萍不能這樣做。從法律上來說,政府是法無授權皆不可行,普通人是法無禁止皆可行,既然法律沒有禁止歧視同性戀者,那麼呂麗萍顯然可以表達對同性戀行為的歧視。

  而從道德上來說,近十幾年來在美國“politically correct(政治正確)”這個概念比較流行,現在美國人說黑人都得說“非裔美國人”,否則就是沒教養,這個風氣流傳到了中國,大家也覺得這樣說話是素質的表現。但即使在美國,什麼樣的語言算是不“政治正確”也要根據其社會具體情況,比如說“黑鬼(negro)”就是歧視,說“白鬼(honky)”則基本上只是個玩笑。中國並沒有迫害同性戀的社會土壤,要說在中國批評兩句同性戀就是“歧視”或“打壓”,大概也過於敏感了。

  4.同理,同性戀者支持者也有權反對呂麗萍

  既然法無禁止皆可為,呂麗萍可以批評同性戀,同性戀當然也可以批評呂麗萍。雖然現在支持呂麗萍的和支持同性戀的,雙方都號稱要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但他們都沒有被對方用強制行為禁止說話,其實還談不上言論自由受到危害。

  美國人把politically correct捧上了天,許多以“維權”為號召的行為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強權,例如現在的美劇裡,如果沒有涉及同性戀劇情,就會被維權組織抗議施壓,要求編劇加入同性戀劇情,《傲骨賢妻》就遭遇到這種待遇。這當然屬於政治正確“踩過界”,不過中國還遠遠沒到這個程度,包括金馬獎抵制呂麗萍,也無非就是金馬獎組委會對“反同”者的歧視,呂麗萍有權“反同”,他們當然也有權這樣做。

  ■ 同性戀權利運動已成風潮

  5.“反同”究竟是反對行為還是反對對象

  如果同性戀傾向是由基因決定且不可改變的,那麼毫無疑問,任何的“反同”言論,都不是對同性戀行為,而是對同性戀者這一“物種”的歧視,類似於納粹對猶太人的反對。但目前看來,“同性戀是先天決定的”只是一個流行謬誤而已。傑弗里.沙汀諾瓦博士在《人類性行為期刊》上表示:“沒有證據表明同性戀是遺傳的——沒有任何研究聲稱這一點。只有一些出版物和研究者這麼做,因為他們要面對公眾,說的是套話。”

  1993年,科學家迪恩.哈默宣布同性戀基因的存在引起曾一片歡呼,然而批評者認為,哈默自己就是一個同性戀者,其他遺傳學家們進行同樣的研究,卻並不支持他的結論,甚至哈默自己也承認,所謂同性戀基因的作用並不是決定性的。社會學家斯蒂文.戈德堡博士則直截了當的說:“事實上,所有證據都是反對決定性生理因素的說法的,而我也知道,沒有任何一個研究者認為這種決定性的生理因素存在……這些因素起的是一個傾向性的角色,而非決定性的角色……在這個領域裡,我沒有見過任何人會脫離環境因素解釋同性戀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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