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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拉近兩岸對組織委員會的訴求差異?

http://www.CRNTT.com   2010-09-13 07:49:43  


兩岸“ECFA”已於9月12日正式生效。
  中評社北京9月13日訊/兩岸“ECFA”經過各自的立法/審查程序和交換文本,已於昨日正式生效。按照“ECFA”第十一條“機構安排”的規定,雙方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委員會’)”,這將是近期兩岸間的大事。就此,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富權的評論文章“如何拉近兩岸對組織委員會的訴求差異?”,內容如下: 

  兩岸“ECFA”經過各自的立法/審查程序和交換文本,已於昨日正式生效。按照“ECFA”第十一條“機構安排”的規定,雙方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ECFA”相關的事宜。“委員會”成立後,由於在執行“ECFA”的過程中,將涉及到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事務,必然會由兩岸各涉事方面行政主管部門的官員參與協商,而導致兩岸官方的直接接觸。因此,“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就強調,“ECPA”協議生效後,兩岸可展開政府間層級接觸。在累積之下,可能會促成兩岸政治對話。

  由此,這個“委員會”的成立,將是近期兩岸間的大事。

  但從目前的情況看,兩岸對“委員會”的成員安排及性質,存在著某些差異。其一、是在性質上,台灣方面希望能將之定位為脫離於海峽兩會(海協與海基會)的官方機構,是“兩岸政府直接對話的平台”,並以國際慣例上的貿易談判委員會(TNC)為參考模式。而在大陸方面,則認為應是“具有鮮明兩岸特色的機構”,因而應是置於在海峽兩會之下的機構。其二、在人員安排上,台灣方面希望是由雙方對外經貿行政主管機構的副主官領銜掛帥,在台灣方面是“經濟部”次長梁國新,在大陸方面則是由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而大陸方面則主張仍由海峽兩會的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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