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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搞“廢公審會公投”是偏向火中撲

http://www.CRNTT.com   2010-08-16 08:15:17  


 
  台聯黨的這個做法,顯然是“明知火焚身,偏向火中撲”,及“拉屎不出賴地硬”。這是因為,其一、台灣地區的法律體系源自於歐陸法系,亦即成文法系,法律條文白紙黑字的規定大於司法者和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而按《公民投票法》規定,全民連署性的“公投”,只適用於:一、法律的複決;二、立法原則的創制;三、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及四、“憲法修正案”的複決。“公民投票”事項的認定,則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而海峽兩岸簽署的“ECFA”協議,既不是法律(正因為如此,“ECFA”在付交“立法院”審議時,並不採用“法律案”的“三讀表決”,而是採用“決議案”的“二讀表決”),又不是“重大政策”,更不是“憲法修正案”,因而才被“公審會”兩次認定為不符《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尤其是不屬“重大政策”而將之駁回。何況,台聯黨所提的“ECFA公投案”,其主文表述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而公投的方式有“創制”和“複決”兩種。在“創制”方面,是由於政府未能推動一項政策,而由公民發動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動。因此,“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創制公投”。而“複決”則是政府要推行一項政策,公民要透過公投來表達反對的態度。從台聯黨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的主文表述卻是正面表述,是不符“複決”的邏輯的。因為按照“複決”的邏輯,其主文表述應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故其遭到“公審會”駁回,也就理所當然。因此,台聯黨第三次推動的“ECFA公投案”的主文表述若仍然不改的話,也必將會再次被“公審會”駁回。

  其二、既然台聯黨前後兩次推動“ECFA公投案”,都已幾乎用罄人力財力,甚至連黨工薪水也無法發出,那麼,其要推動第三次“ECFA公投”案,再加上一件“廢除公審會公投案”,亦即是要做兩件連署--每一件連署都要收集選民的連署件(第一階段八萬六千六百多人,第二階段八十三萬六千二百多人)及其“國民身份證”的影印件,還要核對連署人是否具有選舉權、是否有重複連署等不符規定的情況,其工作量將更大,耗費的人力財力資源將更多。而“ECFA”很明顯將有利於大企業,過去向李登輝捐贈政治獻金的大企業主,看來將不會再捐錢給一個要斷自己財路並無權無勢的老人。至於仍然感情偏綠的中小企業主,一來倘“ECFA”效應發酵,將有利於自己企業的發展,他們不會與與自己的商機前景過不去;二來即使是要捐錢,也是捐給或仍有機會上台的民進黨,而不會捐給已經嚴重邊緣化的台聯黨,白白把金錢扔進水里,連水花都不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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